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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工傷期間工資待遇

理論上是沒有區別的,在停工留薪期間享受原待遇不變,通常也是按照傷者受傷前12個月的工資收入的平均數計算。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也按照這樣的標準計算出的。 但是在現實中,往往傷者職工不能出具受傷前12個月的工資收入證據,那麼這時的區別就

我們知道,如果員工工傷的,用人單位是需要負責的,需要進行工傷鑑定,確定工傷傷殘程度。員工在工傷期間,工資也需要發放。今天,小編整理了關於員工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

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

企業正式職工必須參加社會保險。這種情況下職工可以申請工傷鑑定,單位承擔所有醫療費用,治療期間工資照常發放。建議單位重視勞動者,現在法律精神是保護弱者,這種案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3.新參加工作職工的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1.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

職工工傷期間工資待遇

第三十三條規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計算;2、勞動合同無約定的可按該員工上班時間的平均工資折算;3、也可以按企業平均工資計算。4、不管以何種方式計算,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醫療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就是說,上個月你的工資是多少,還開多少。 工傷醫療費。 按護理等級一、二級的,要支付護理人員工資。 住院伙食補助費,各地不一樣,問

職工工傷期間工資待遇 第2張

第六十四條規定:

工傷的員工在工傷期間公司應該支付全額工資。具體醫療費用、傷殘補助金等由所在市的工傷醫療鑑定中心根據工傷員工的事故情況、傷殘鑑定情況進行報銷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傷醫療而暫停工作,由用人單位繼續發給原工資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間。停工留薪期一般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至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即工傷等級)作出之前,應當按照勞動者原工資福利標準按月發放工資及福利。 附:《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款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

職工工傷期間工資待遇 第3張

總結

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勞動法規定,系按勞動合同工資全額支付的,直接到完全康復為止,如果合同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就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也要有視乎傷者受傷的情況具體分析,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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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工資應怎樣發放?

職工在工傷期間,工資由原單位按月發放,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即按受傷前工資標準支付。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故工傷期間,職工的工資與受傷前的工資標準是一致的。

工傷期間工資待遇是怎樣計算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擴充套件材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期間工資怎麼算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勞動法規定工傷休養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限根據員工的受傷實際情況確定,發放標準為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原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節假日補貼、午餐補貼等。司法實踐中,原工資一般以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工資計算。法律依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員工工傷期間工資怎麼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如下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月享受傷殘津貼。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適用於5~10級傷殘,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

(四)停工留薪期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一般可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支付。

(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用承擔。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所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費用均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六)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的費用承擔。用人單位未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需要說明的是,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擴充套件資料: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費用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由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2、康復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未做統一規定。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未做統一規定。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輔助器具一般應當限於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並採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員工工傷費用,公司社保各有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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