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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額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確定,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額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

(六)由於單位原因中斷繳費的,按中斷繳費1年,核減1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減少的失業保險待遇由單位支付

標籤: 保險金額 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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