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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投保人與其配偶之間的保險利益關係是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確認投保人與其配偶之間的保險利益關係是依據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標籤: 投保人 配偶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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