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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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質方面的區別
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託管協議,在託管協議規定的範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收取一定的報酬。
基金管理人則是負責基金的具體操作和日常管理的公司機構,遇基金託管人有著本質的差別。
二、資格方面的區別
1、基金託管人的資格條件
(1)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
(2)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
(3)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4)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5)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2、基金管理人的資格條件
(1)具有一定數額的資本金,如《基金辦法》中規定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
(2)與託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和管理人員上相互獨立;
(3)有完整的組織結構;
(4)有足夠的、合格的專業人才;
(5)具有完備的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三、職責方面的區別
1、基金託管人的主要職責有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2)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3)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價格;
(5)儲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業績報告,提供基金託管情況,並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7)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託管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2、基金管理人的職責則是另外幾個方面
(1)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
(2)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儲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
(4)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淨值;
(6)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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