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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徵信活動中的義務有?

個人在徵信活動中的義務有?
據人民銀行有關方面負責人介紹,在人民銀行的個人徵信系統中,作為資料主體的自然人擁有四個方面權利:一是知情權。個人有權知道個人徵信系統中關於自己的所有資訊,知曉的途徑是到人民銀行當地徵信部門去查詢本人信用報告,目前查詢本人信用報告是免費的。二是異議權。如果個人對自己信用報告中的資訊有不同意見,可以向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提出來,由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按程式進行處理。三是糾錯權。如果經證實,個人信用報告中所記載的資訊存在錯誤,個人有權要求資料報送機構和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對錯誤資訊進行修改。四是司法救濟權。如果個人認為信用報告中的資訊有誤,而且在向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提出異議後問題仍不能得到滿意解決,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訴,用法律手段維護個人的權益。作為個人徵信的主體,也需要承擔如下義務:首先是提供正確的個人基本資訊的義務。個人在辦理貸款,申請信用卡,繳納水費、電費、燃氣費等時,應向商業銀行等機構提供正確的個人基本資訊。其次是及時更新自身資訊的義務。如果本人的身份資訊、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聯絡方式等個人資訊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相關機構,相關機構會進行資訊的及時更新。三是關心自己信用記錄的義務。系統中的資訊全不全,準不準,只有本人自己最清楚,個人要主動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發現錯誤要及時向徵信機構提出更正。
標籤: 徵信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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