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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消費人員和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別

限制消費人員和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別
限制消費人員和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別:一、物件不同。限制高消費人員被執行人可為自然人,也可為單位;失信被執行人只能是被執行人個人,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二、條件不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可以限制其高消費;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其他六項情形之一的,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三、內容不同。被限制消費的人,不得有九項消費行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徵信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通報。四、期限不同。限制高消費期間,原則上截止被執行人的義務履行完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應該截止被執行人義務履行完畢,因為其他原因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時間一般為兩年,還可以依法延長或縮短。五、文書不同。限制高消費用限制消費令,通過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流程資訊管理系統(信用懲戒系統)生成後通過網路終端完成完成推送即為“發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用決定書,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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