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險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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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業人員在失業前所在的單位按規定累計繳費繳納失業保險滿以年,但不足5年的,沒累計1年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例如累計繳納失業保險2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納失業保險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每增加一年繳費時間,就可以增加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可以領取18個月,例如累計繳納失業保險6年5個月,那麼可以領取16個月失業保險金;
3.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滿10年及以上的,可以領取24個月的失業金。
失業金領取條件
1.符合失業的標準,並不是沒有工作的人員都算失業,例如小於16週歲,或是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士,都不算失業;
2.失業人員參加了失業保險,並且失業人員在所在單位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以上;
3.失業人員有求職的意願。例如有些人因為自己想休息一段時間,主動跟公司提出離職,那麼這種情況失去工作的不算失業,是無法領取失業金的,另外若職工是因為違背了紀律、法律導致失去工作的,也不算失業,也無法領取失業金,只有非員工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的才能算失業,才可以領取失業金。
如果勞動者發生失業,並且符合失業的條件,那麼需要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然後可以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當地的相關部門申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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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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