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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和匯票有哪些不同

1、定義不同

支票和匯票有哪些不同

匯票是最常見的票據型別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同樣支票制度也適用匯票的有關規定,所以,我們只介紹針對支票不同於匯票的特殊規定。

2、性質不同

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係最少有三個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支票的特徵表現在:

其一,支票是委付證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較特殊,必須是有支票存款業務資格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其二,我國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支票無承兌制度。

3、分類不同

支票記載事項包括: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我國《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兩項絕對記載事項可以通過出票人以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注意未補記前不得使用。

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匯票是簽發人為銀行,付款人為其他銀行的匯票。商業匯票是簽發人為商號或者個人,付款人為其它商號、個人或銀行的匯票。

4、付款人不同

銀行匯票的付款人是銀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企業。

5、使用範圍不同

支票只用於同城範圍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支票可用於同城或票據交換地區;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6、當事人不同

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支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

7、追索權不同

支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

標籤: 支票 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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