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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原則

如果被保險人首先要求保險人給予賠償,則保險人在支付賠款以後,保險人有權在保險賠償的範圍內向第三者追償,而被保險人應把向第三者要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向第三者要求賠償。反之,如果被保險人首先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並獲得損失賠償,被保險人就不能再向保險人索賠。

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原則包括權利代位和物上代位兩種形式。

對於被保險人來說,在處理三方關係時應注意:

1.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失賠償的,保險人將在賠償保險金時,相應地扣減被保險人已獲得的賠償金額;

2.即使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也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保險人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3.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未與保險人商量,便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將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4.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被保險人的行為無效

5.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難以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將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6.在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應儘量協助保險人,如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提供所知道的有關情況等。

標籤: 代位 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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