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生活全書館 >

養生保健

> 中國古代也有交通規則?

中國古代也有交通規則?

雖然不見經傳,想必是有的。 春秋時期,戰敗國的隴畝方向必須對著戰勝國方向; 秦始皇併吞六國後,實行 “車同軌,書同文”; 道---能夠並排走兩輛馬車; 路---只能通過一輛馬車; 徑---能通過獨輪車、挑擔子; 蹊---能通過單人; 阡---田間南北方

有的

中國古代的交通規則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倫理為基礎,即以禮讓為先作為基本準則。“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就是唐朝《儀制令》裡關於交通規則的內容。

中國古代的交通規則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倫理為基礎,即以禮讓為先作為基本準則。 “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這是 唐朝《儀制令》的內容。唐代將這種“禮”調整入“法”的範疇,出現了強制性的“走法”。這種強制性走法,可視為古代的“交通法規”

中國古代也有交通規則?

雖然從現代視角來看,很多古代的交通規則是不能完全等同於我們如今所談。因為它既不繫統,又具有隨意性,甚至不可擺脫地帶有封建制度的色彩。但不可否認,一些規則確實開創了現代交通規則的先河。通過這些來自古代的交通規則,我們可以看到屬於那個時代的獨特的印跡,再現那時繁榮的經濟景象,以及對中國古代倫理文化的延續。

還記得爸爸媽媽小時候會教教我走路靠右走呀,還有要走人行道這樣,那麼我們現代有著這些交通規則,古代會有嗎?他們的交通規則又是什麼樣子的呢? 其實在古代也是有著交通規則的,只不過沒有我們現在這麼的晚上,不過很多都是古代人的創舉。古代

第一本交通規則手冊

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司馬遷那 號稱百科全書式的鉅著《史記》,以及班固的《漢書》,都有記載社會生活重要內容的 專篇——‘書’和‘志’,交通非但不能單獨成篇,各志書中所涉及的相關內容也不多 。 劉向、劉歆父子所編撰的中國第一部目錄學著作《

唐朝的《儀制令》為我國最早的交通規則,也是我國最早用於交通管理的書。距今已有1300多年的歷史。這種始於唐代、盛於宋代的交通法規,帶有法規的強制性。

中國古代並沒有所謂的交警,中國古代的交通並不發達,大多都是步行,再加上法令比較嚴格,沒什麼人違背規則,也無需警察。

中國古代也有交通規則? 第2張

我國古代交通工具簡單混雜,有車、船、轎子、牲口幾大類。車類主要有太平車、囚車、陷車等,船類主要有官船、哨船、漁船、快船、戰船、大小海鰍船(也屬官船)等。轎子類主要有山轎、兜轎、涼轎、暖轎等。牲口類主要有馬匹、驢、騾等。面對交通工具混雜,秩序混亂的現象,宋太宗太平興國八年(983年),朝廷下詔,令京都開封及各州,在城內主要交通路口懸掛木牌,上書《儀制令》作為交通規則,人人都要遵守。到南宋,這一交通規則又由各州擴大到各縣,而且由懸掛木牌發展到刻石立碑永久示人。

中國秦朝時期,秦始皇在道路修建方面強調“車同軌,書同文”,給車、路修造定下了統一的規則,並且大修車馬大道,統一道路寬度,採取了一系列舉措。在中國以後的歷史中,館驛制度興起,亭驛的長官都由政府任命,直接歸屬政府領導。亭驛工作人員

全憑自覺的“禮讓三先”

大家是不是很好奇,古代交通出行是怎麼管理的呢?有人說,古代人少,不像現代這麼擁擠,根本不用什麼交通管理.這話只說對了一半.在古代非中心都市確實人不多,不過在中心城市就另當別論了,比如唐朝的長安,宋朝的開封在當時都堪稱世界級的國際大都市,人

有人說早在公元三世紀,我國曾採用銅牌記錄里程。這只是一種標誌,就是路標,實際上到了南宋,各州各縣都用木牌作指示,有的發展到石碑刻石標誌。今陝西靈崖寺大殿左夏房就存在石刻的實物,刻有“儀制令”,上有四行小字:“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這就是說當時一般平民百姓要給當官的讓路,年紀輕的給長者讓路,輕裝的車要給載重的車讓路。“去避來”就是說出城的要給進城的讓路。昔日無交通警察,全憑“自己掌握”。如果剔除封建社會等級制度的尊卑糟粕,這一交通規則與現代的“禮讓三先”有異曲同工之妙。

唐朝國都長安城是當時世界第一大城市,人口過百萬,交通管制肯定是當時朝庭要抓的一項重要事務。 按照《唐律》規定,在沒有任何公私緣故的情況下,在街道和巷子的人群中,快速駕馬或者駕馬車的,事主將處以用竹板或者荊條打50次脊背的處罰,唐太

中國古代也有交通規則? 第3張

到了清代,轎子的轎頂還分等級,有金頂、錫頂,行人見到轎頂,便知是哪個等級的官,兩轎相遇,小官讓大官先走。如皇帝、貴妃乘轎用金頂,妃嬪用銅質錟金,親王、郡王、一品大臣用銀頂,一品以下用錟銀、光錫。只有清代連坐轎也分等級,就像朝服一樣,以品論等級。武官騎馬不坐轎。

現在大家應該都知道的,出行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畢竟遵守交通規則是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任,也是對他人的生命負責任。倘若每一個人都我行我素,我相信出行一定是一個大問題。 我們就來看看唐朝是怎麼做的吧,在古代唐朝可以說是一個繁榮的朝代,隨

“右側通行”的由來

現在大家應該都知道的,出行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畢竟遵守交通規則是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任,也是對他人的生命負責任。倘若每一個人都我行我素,我相信出行一定是一個大問題。 我們就來看看唐朝是怎麼做的吧,在古代唐朝可以說是一個繁榮的朝代,隨

我國行人、車輛有靠右行走的交通規則,也是為了便於管理,這來源於古代軍隊的佇列規定。古代有了軍隊之後,當兩支隊伍行進中相遇時,因為戰士右肩扛著矛或其他兵器,只好把左面讓給迎面而來的軍隊,自動靠右邊行走。但當今電視、電影忽視了這一細節,其實唐宋以來軍隊是向右行走的,現在我們行人靠右走也是沿用這一習俗。現在我國火車、汽車司機座位都設在左邊,以利觀察路況,安全行車。

首先,我們知道在中國古代有著十分嚴格的尊卑等級,在漢朝並不是有錢就可以為所欲為,比如車就不是有錢人就可以買到的這個東西需要憑你的身份以及地位得到的。這那時馬車就是一個人的身份象徵,馬兒越多,材料越珍貴的地位就越高。 在那個時代的

中國古代也有交通規則? 第4張

擴充套件閱讀,以下內容您可能還感興趣。

古代也有交通規則嗎,如果在鬧市飆車會是什麼樣的下場?

現在大家應該都知道的,出行一定要遵守交通規zhidao則。畢竟遵守交通規則是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任,也是對他人的生命負責任。倘若每一個人都我行我素,我相信出行一定是一個大問題。

我們就來看看唐朝是怎麼做的吧,在古代唐朝可以說是一個繁榮的朝代,隨著城市的發展,把你們的街道上,行人和馬車並行的情況逐漸就增多了,因此出於安全的考慮,皇帝根據實際的情況制定了一些交通規則,對於當時還是有一定作用的。

比如唐朝比較流行的一個叫做“儀制令”,這個可以說是較早的交通方面的規範了,它主要的內容用12個字就可以概括了:“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在宋朝的時候,這個已經被刻在木板上了,立在街道兩旁,用來提醒行人和車輛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

唐朝的法律有嚴明的規定,不準在*或者是人多的地方飆車(跑馬),不準在道路上設定障礙等等,如果違反了交通規則,肯定是要接受相應的處罰的。

根據唐朝的法律飆車(跑馬)的話,就要被竹板拷打50下。如果出現嚴重的交通事故,造*員傷亡的,就要按照殺人的罪行處理。由此可以看出在唐朝的時候對於這方面的管制特別的嚴格。所以說大家也就敢輕易的飆車,會遵循交通規則的。

漢朝違反當時交通規則竟然有可能被髮配充軍是為什麼?

首先,我們知道在中國古代有著十分嚴格的尊卑等級,在漢朝並不是有錢就可以為所欲為,比如車就不是有錢人就可以買到的這個東西需要憑你的身份以及地位得到的。這那時馬車就是一個人的身份象徵,馬兒越多,材料越珍貴的地位就越高。

在那個時代的車也是多種多樣的,有記載提到過,車有大駕、小駕、法駕、輕車、大使車、小使車、夫人安車等,二十多種車。

並且,在古代坐車也是很有講究的,比如以左為尊。漢代還特別重視車傘蓋的裝飾,紡織品面料用娟的基本上都屬於戰國後期秦朝所製造,而漢朝則特別流行。因此我們也因此可以知道,在古代不遵守交通規則是特別嚴重的一件事。

 而且這個必須是根據自己的身份來選擇馬的匹數以及車的材料。一旦超出自己身份制度就會被施行死刑或者牢獄之災。

在古代最重要的還有e79fa5e9819331333431363661坐車禮儀,有記說孔子就很講究乘車姿勢。乘車過程中,如果遇到尊者,要行軾禮,即用手扶軾,躬身低頭看著馬尾,來表示敬意。他上車時也會表現十分威嚴,這也代表了對於車的禮儀是十分嚴苛的。

關於車制度還有記載說到“道路,男子由右,婦女由左,車從中央。”並且,在古代也要考駕照,不可以無證駕駛,不要認為電視劇的搶馬車都是無證駕駛。而違反當時交通規則竟然有可能被髮配充軍也就不足為奇了。

古代交通規則有哪些:清朝開始向右行駛

唐朝長安城是當時世界第一大城市,人口過百萬,交通管制肯定是當時朝庭要抓的一項重要事務。

按照《唐律》規定,在沒有任何公私緣故的情況下,在街道和巷子的人群中,快速駕馬或者駕馬車的,事主將處以用竹板或者荊條打50次脊背的處罰,唐太宗聽說脊背是人的經脈聚集處,因此大發慈悲,改為打屁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1333363373835股。  

當然,對於交通事故性質輕重的衡量,也是有量化處理的。而因為以下緣故在人群中快速駕馬的可以免於處理:公文傳遞、朝廷命令釋出、有病求醫,急於追人。如果因此造*員傷亡的,交錢贖罪,其實就是罰款。

坑馬的清交規

古代的路況較差,道路大多崎嶇不平,有雪時路滑,雪化後泥濘,相當難走。為此,清代朝廷制定了一些交通規則,儘可能減少雪災期間的交通事故。

《大清律例》規定:因為天氣關係騎馬撞傷人的,賠償醫藥費,還得把坐騎賠給傷者。如果把人撞死了,打一百大板,坐牢三年,另外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其坐騎則被官府沒收。

現在一下雪,可能會出現出租車私自漲價的情況,清代亦是如此。嘉慶年間,某文士客居滄州,適逢大雪天,本來在滄州地面僱一驢車,一天只要四百文錢,因為下雪,車價漲了一倍,該文士感嘆道:僱驢衝雪非容易,日費青錢八百文。  

有時候你多掏一倍車價,也不見得能僱到車,因為下雪天車伕生意極好,雪地呼車時辰久,靠著門旁叫腿麻。跟現在雪天市民出門一直打不到車的情形很相似。

由來已久的左側通行

春秋戰國以來,歷代或以右為尊,或以左為尊,但不管以哪個方向為尊,主人迎接客人時,都習慣在路的左邊等待,史上稱為左迎。

究其原因,就是因為古人習慣靠左行駛,當被迎接者沿著路的左邊緩緩駛來的時候,從迎接者的角度看,對方其實是從路的右邊過來,於是迎接者就在路的左邊等待,雙方相遇時,剛好分別站在路的兩邊,中間留出一塊地方,既方便行禮,又不妨礙其他人通過。

清朝末年,政府成立巡警部,用洋人做顧問,頒佈的交通規章完全是歐洲式的,於是靠左行駛就變成了靠右行駛。

晚清蘭陵憂患生著有《京華百二竹枝詞》,其中一首竹枝詞專寫新交規頒佈後的北京交通:靠右邊行分兩旁,章程訂立本週詳。馬車自有通融法,飛走中間亦不妨。說明有很多司機不遵守新交規。

後來國民政府制定的《國道交通規則》,汪偽政府制定的《衛兵指揮交通規則》,都要求行人和汽車靠右行駛,想超車,得從左方加速,簡直跟今天一模一樣。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後,沿襲了這一規則。

我國古代的交通是怎樣發展的?

“騎乘權”的差異

我國古代交通行政及規章制度方面的封建等級首先表現在“騎乘權”

上,即對車輛、馬匹、輿轎等交通工具的使用有尊卑貴賤之分。一部分人有騎馬、乘車、坐轎的權利,另一部分人卻不準享有這種權利。

在漢朝,商賈不準乘車、騎馬;在唐朝,工商、僧道、賤民不準騎馬;在元朝,娼妓不準乘坐車馬。坐轎方面的等級制度更為森嚴,歷史上大多數朝代都有“輿擔之禁”(“擔”是轎子的一種,泛指轎子)。

如唐朝規定,士庶不得坐轎,只有當朝一品宰相、僕射在身患疾病時才可以坐轎;其餘朝官,不論品位高卑,不許坐轎;即使朝廷命官出差途中

患病,也必須陳清中書門下及御史臺,經批准後才能乘轎。北宋初年,只有個別朝廷重臣經皇帝特許後才能乘轎。明朝初年,朱元璋規定,京官三品以上方許乘轎,

在京四品以下和在外官員只能騎馬,不許坐轎。

清朝初年,為了保持軍隊的騎射武功,清政府規定,武官不許坐轎,但許多提督、總兵無視朝廷定製,常常以轎代騎。至嘉慶年間,朝廷不得不重申禁令:“凡將軍、都統、提督、總兵等高階軍官如有乘坐肩輿者(肩輿是轎子的泛稱),經人糾參,即行革職。”

出行工具的差異

在享有“騎乘權”的人的內部,彼此間等級的高低和身份的差異是通過所乘交通工具的型別、數量、製造材料及其裝飾、顏色、遊兆(車上插的旗幟)的差別反映出來的。

周朝時,輅車是天子專用車。輅車有玉輅、金輅、象輅、革輅、木輅5種類型。秦朝時,溫涼車是秦始皇的專用車,這種車有4個輪子,車型

大,上有頂蓋,4面有帷,車後有門,3面有窗,閉之則溫,開之則涼,所以稱溫涼車。秦始皇第五次出巡死在路上,其棺木載於溫涼車中。因此,至漢朝,皇帝不

再乘坐溫涼車,而是把金根車作為專用車。漢朝以後,歷代帝王大都把玉輅、金根車、步輦作為皇家專用交通車。

至於王公大臣和有“騎乘權”的庶民,歷代車輿典制對其用車都有相應的規定。如北齊時,正一品執事散官及儀同三司者可乘通幌車(幌是罩

車、遮陽、防風、避雨的裝置),車內可以用黃金裝飾;七品以上官員可乘偏幌車,車內可用黃銅裝飾。隋朝時,三品以上官員乘通幌車,五品以上官員乘亙幌車,

六品以下官員或有“騎乘權”的人,所乘車輛不準拖幌。

有權騎馬者的等級差別是通過馬飾和鞍飾表現出來的。如宋朝,只有京官三品以上外任者才允許以纓飾馬;在明朝,雖然官民都能以纓飾馬,但

官民都禁用紅纓,只許用黑纓。對於騎馬所用的鞍轡,歷代王朝也有詳細規定。如唐朝規定,未上任官員不準用銀及黃銅飾鞍,只能用烏漆鞍;宋朝規定,五品以上

官員才能使用鬧裝銀鞍,六品以下官員及庶人只能使用烏漆素鞍;元朝規定,一品官可用金、玉飾鞍轡,二、三品官員可用金飾鞍轡,四、五品官員可用銀飾鞍轡,

六品以下官員只能用鋼、鐵飾鞍轡。

坐轎人的等級差別是通過轎子的結構、用料、裝飾、抬轎人數等方面表現出來的。這一點在清朝特別突出。清朝廷規定,只有官轎才能有起拱轎

頂,民間花轎、市轎不準起拱,只能平頂;只准官轎外罩綠呢,一品文官至七品縣官坐4人抬綠呢大轎,親王、郡王乘8人抬大轎,皇帝、太后乘24人抬大轎。清

朝最富麗堂皇的轎子是慈禧太后的“鸞輿”,它以上等紫檀木為架,以黃金裝飾轎頂,外罩杏*貢緞,上繡九條盤龍,以翡翠為蓮花踏腳,出行時,由24名身材

一般高、年紀一樣大的太監抬著,以顯示慈禧太后至高至尊的等級地位。

“儀仗”和“儀從”

在使用交通工具時,還要使用“儀仗”和“儀從”,這是封建等級制的又一個突出標誌。儀仗古稱“滷薄”,皇帝的儀仗隊伍最龐大、最顯赫,王侯百官的儀仗各有等級,規定很細,原則上是官階越高,儀從越盛,儀仗越堂皇。平民百姓禁用儀仗、儀從。

唐朝時,一品官導從(即儀從)7騎,二、三品官導從5騎,四、五品官導從3騎,六品官導從1騎。明朝官員的儀從是:公爵10人,侯爵8

人,伯爵6人,一品官至三品官6人,四品官至六品官4人,七品官至九品官2人。清朝官員的儀仗差別很大,以總督為最盛,其各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1333339663462種儀仗器物如饊、扇、旗、兵

器、迴避牌、肅靜牌等共17種34個,而府、州、縣官的儀仗器物只有5種8個。

歷代除朝廷命官外,庶民絕無使用儀衛的資格,即使經濟富有、略有地位的庶民出行,也只能讓一兩個僕役隨行,而且不能喝道或令一人騎馬在

前充當“引馬”。如宋朝規定,庶民乘車,前車不許呵引及援列儀物,也不得使用銀水罐引喝隨行。清朝規定,文官三品以上、武官二品以上才能用“引馬”兩人,

其他官吏及庶民一律不準用“引馬”。

清朝官員出行時,還有一項能反映官員等級差別的特殊內容,這就是鑼聲。如一、二品京官坐轎出行時,有“引馬”作前導,衛士左右簇擁,儀

仗中有開道鑼,鳴鑼6錘半(第七次敲響後立即用手捂住鑼面,不讓鑼聲蔓延,稱為半錘),而州、縣官坐轎出行時,開道鑼只鳴3錘半,這樣連盲人都可以從鳴鑼

的次數中得知乘轎者的等級。

道路使用上的差別

在中國古代,道路的使用規則也比較明顯地表現出封建等級制。

歷史上,許多朝代都規定人們行路時要遵守“賤避貴”的規則。宋朝趙匡胤曾詔令詳定內外群臣相見之儀,如“大小官員相遇於途,官級懸殊者

即行迴避,次尊者領馬側立,稍尊者分路行”。明朝也曾詳細規定,街市軍民、做買賣及乘坐驢馬行路者,遇見公侯、一品至四品官員過往,要立即下馬讓道;官員

相遇於途,官階較低的官員要採用側立、迴避等辦法讓道。清朝規定,軍民人等在街市上遇見官員經過,必須立即躲避,不許衝突。

以上見諸於正史的“行路賤避貴”例項,反映出官員與官員之間、官員與庶民之間的等級。就其實質而論,我國古代交通行政關於等級的規定是階級統治在交通上的表現,是消極腐朽的。但是,由這些規定衍化而形成的一些觀念,對形成好的行路秩序卻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例如:

“大路朝天,車走中央,人行兩邊”的概念;“父之齒隨行,兄之齒雁行,朋友不相逾,君子耆老不徒行”的觀念;行路時,“少避長”(年紀

小的人為年紀大的人讓路)、“輕避重”(負擔輕的人為負擔重的人讓路)、“去避來”(來者為客人,去者指離開家庭或鄉里未遠行者,相對來者,去者仍是主

人,主人應為客人讓路)的概念。這些觀念一方面反映出古人禮讓的行路風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廣大平民尊敬老人、謙虛克己、為他人著想的優秀品質。

在唐朝時期是否有馬車這種交通工具

唐代是我國封建社會法律制度十分完善的時期,律令格式的法律體系涵蓋了民事、刑事、經濟等各方面的規定,同時也包含了交通管理方面的內容。從現存的唐代文獻看,唐代關於交通管理方面的立法還是十分完備的,如唐太宗貞觀年間制定的“右側通行”的陸路交通規則,唐律中規定的“上泝避下泝”的海上交通規則,以及對交通肇事罪適用保辜制度的審判程式等,都反映中國古代的交通立法已達到了很高的程度,其中的某些規定,對於現階段我國的交通立法也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一、關於唐代交通規則的法律規定

據《唐六典》卷6記載:“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範立制,格以禁違正邪,式以軌物程事”,分別概述了律、令、格、式四種法律形式的涵義及其法律效力。唐律以“疏議”的形式儲存下來,即我國現存最早的封建法典《唐律疏議》。唐令已經佚失,日本學者仁井田升和池田溫等人根據現存的古代文獻對唐令的部分條文進行了復原,出版了《唐令拾遺》和《唐令拾遺補》,彌補了這方面研究的缺陷。唐代另外兩種法律形式格、式也已不存,現僅有少量出土文書殘卷,如P3078號、S4673號《唐神龍散頒刑部格殘卷》,P2507號《開元水部式殘卷》等。令、格、式法律形式的散佚為人們瞭解唐代的交通立法帶來了諸多不便。

1、唐貞觀年間“右側通行”交通規則的創制

唐代是我國交通立法十分發達的時期,早在唐太宗貞觀年間,即由著名*家馬周制定了“右側通行”的規定,這也是目前為止我們見到的最早的交通規則。據《新唐書》卷98《馬周傳》載:“先是,京師晨暮傳呼以警眾,後置鼓代之,俗曰‘鼕鼕鼓’;……城門入由左,出由右;飛驛以達警急;納居人地租;宿衛大小番直;截驛馬尾;城門、衛舍、守捉士,月散配諸縣,各取一,以防其過,皆周建白。”從上述這條材料分析,馬周在貞觀年間制定了多項城市交通管理的制度,《新唐書·馬周傳》中記述的“入由左,出由右”,其實就是“右側通行”的規則。在唐人劉餗的筆記小說《隋唐嘉話》卷中,也有同樣的記述:“中書令馬周,始以布衣上書,太宗覽之,未及終卷,三命召之。所陳世事,莫不施行。舊諸街晨昏傳叫,以警行者,代之以鼓,城門入由左,出由右,皆周法也”。上述兩條史料證明,在唐朝貞觀年間,我國即已施行了“右側通行”制度是確鑿無疑的。至於該項制度是否在全國推行,還有待於進一步證明。

2、維護封建尊卑等級秩序的交通守則

唐代是等級森嚴的封建社會,這種嚴格的等級制度也體現在交通法規之中。據唐《儀制令》中規定:“諸行路巷街,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去避來”。即使不同品級的官員在路上相遇,唐代令、式中也有規定,“準《儀制令》:三品已上遇親王於路,不合下馬”。“諸官人在路相遇者,四品已下遇正一品,東宮官四品已下遇三師,諸司郎中遇丞相,皆下馬”。在唐代的宗教法典《道僧格》“行路相隱”條也規定了“凡道士、女道士、僧、尼於道路遇五品以上官者,隱”。

3、關於交通工具管理的規定

中國古代由於科學技術還不很發達,主要的交通工具仍是車、馬、渡船和步行等。在唐代的《車輿令》中,對皇帝大臣以及普通民眾出行的交通工具作了規定。《新唐書》卷24《車服志》對於天子之車、皇后之車、皇太子之車以及文武百官之車作了詳細記述:“凡天子之車:曰玉路者,祭祀、納後所乘也,青質,玉飾末;金路者,鄉、射、祀還、飲至所乘也,赤質,金飾末;象路者,行道所乘也,黃質,象飾末;革路者,臨兵,巡守所乘也,白質,鞔以革;木路者,蒐田所乘也,黑質,漆之。”王公車路,平時藏於太僕,受制、行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335333661冊命、巡陵、昏葬則給之。餘皆以騎代車。普通的胥吏、商賈之妻老者準乘葦軬車,“商賈、庶人、僧、道士不乘馬”。

唐代法律尤其注重對國有交通工具驛馬的保護,據《唐律疏議》卷10“增乘驛馬”條規定:“諸增乘驛馬者,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主司知情與同罪,不知情者勿論。”同書“乘驛馬枉道”條規定:“諸乘驛馬輒枉道者,一里杖一百,五里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越至他所者,各加一等。經驛不換馬者,杖八十。”對於使用國有交通工具運送私人物品的行為,唐律作了嚴格的規定,“乘驛馬齎私物”條雲:“諸乘驛馬齎私物,謂非隨身衣、仗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驛驢減二等。”

為了保護國家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的人身安全,唐律對於國有馬匹的日常管理和訓練作了詳盡的規定:“諸官馬乘用不調習者,一疋笞二十,五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長孫無忌在疏議中對此作了解釋:“依《太僕式》:‘在牧馬,二歲即令調習。每一尉配調習馬人十人,分為五番上下,每年三月一日上,四月三十日下。’又令雲‘殿中省尚乘,每配習馭調馬,東宮配翼馭調馬,其檢行牧馬之官,聽乘官馬,即令調習。’故‘官馬乘用不調習者,一疋笞二十,五疋加一等’,即是四十一疋,罪止杖一百”。

為了防止江南地區的民眾反抗封建政府,唐代法律還禁止私人擁有和營造戰船等戰略交通工具,“諸私家不得有戰艦等舡”,“諸私家不得有蒙衝等舡”。

4、實行“上泝避下泝”的水上交通規則

渡船是水上運輸重要的交通工具,唐代法律對船隻的質量、行運規則以及運輸貨物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據《唐律疏議》卷27“行船茹船不如法”條記載:“諸船人行船、茹船、寫漏、安標宿止不如法,若船筏應迴避而不迴避者,笞五十;以故損失官私財物者,坐贓論減五等;殺傷人者,減鬥殺傷三等;其於湍磧尤難之處,致有損害者,又減二等。監臨主司,各減一等。卒遇風浪者,勿論”。長孫無忌等在疏議中解釋道:“‘船人’,謂公私行船之人。‘茹船’,謂茹塞船縫。‘寫漏’,謂寫去漏水。‘安標宿止’,謂行船宿泊之所,須在浦島之內,仍即安標,使來者候望。違者,是‘不如法’。”在“乘官船違限私載”條中,還對違法超載等行為作了相應規定:“諸應乘官船者,聽載衣糧二百斤。違限私載,若受寄及寄之者,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唐律中還對水上通行規則作了明確規定,這也是目前為止見到的我國最早的水上通行規則。眾所周知,水上通行與陸路不同,船隻在水上相遇,迴避的空間狹小,若不制定專門的交通規則,很容易出現船隻碰撞的現象。為此,唐律中專門制定了水上通行的規則:“或沿泝相逢,或在洲嶼險處,不相迴避,覆溺者多,須準行船之法,各相迴避,若湍磧之處,即泝上者避沿流之類,違者,各笞五十”。這裡的行船之法,類似於現代社會的水上交通規則,“泝上者避沿流”,也就是上行迴避下行的行船原則。

5、嚴禁在城內和鬧市區高速行駛車馬

為了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護民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唐代沿用了《晉律》中“禁馬眾中”的法律規定,[禁止車、馬在城內及人口稠密的鬧市區內高速行駛,否則屬違法行為,將追究其刑事責任。《唐律疏議》卷26“無故於城內街巷走車馬”條規定:“諸於城內街巷及人眾中,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以故殺傷人者,減鬥殺傷一等。殺傷畜產,償所減價。餘條稱減鬥殺傷一等者,有殺傷畜產,並准此。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殺傷人者,以過失論。其因驚駭,不可禁止,而殺傷人者,減過失二等。”很明顯,唐律從維護民眾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角度出發,*車馬在街巷等鬧市區內高速行駛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6、為強化社會治安,禁止官民夜間出行

為了強化社會治安,防止民眾反抗封建政權,唐代法律嚴厲禁止官員百姓夜間出行,對於都城的管理尤為嚴格。《唐律疏議》卷26“犯夜”條記載:“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閉門鼓後、開門鼓前行者,皆為犯夜。故,謂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類”。長孫無忌在疏議中對此作了明確解釋:“《宮衛令》:‘五更三籌,順天門擊鼓,聽人行。晝漏盡,順天門擊鼓四百槌訖,閉門。後更擊六百槌,坊門皆閉,禁人行。’違者,笞二十。故注云‘閉門鼓後、開門鼓前行者,皆為犯夜’。故,謂公事急速。但公家之事須行,及私家吉、凶、疾病之類,皆須得本縣或本坊文牒,然始合行,若不得公驗,雖復無罪,街鋪之人不合許過。既雲閉門鼓後、開門鼓前禁行,明禁出坊外者。若坊內行者,不拘此律。”可見,在唐代,如有公私急事出入城門,須有官府發給的公驗才允許通行。

在唐代詩人白居易的判文集中記載這樣一個案例:某甲夜行,所由執之,甲辭雲有公事欲早趨朝。所由以犯禁,不聽。最後對此作出的判決是:“趨朝有時,則當蚤作;防奸以法,寧縱晨行。雖夙夜之自公,豈巡警之可犯?甲陳力是念,相時斯昧:方鳴三鼓,知行夜之猶嚴;未闢九門,信將朝而尚早。趨進合遵於辨色,夙興宜伺其啟明。既爽時然後行,是必動而有悔。非巫馬為政,焉用出以戴星?同宣子俟朝,胡不坐而假寐?宜遵街禁,用表司存。

標籤: 交通規則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yangsheng/44x89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