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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申請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支付令申請的條件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標的必須是金錢和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金錢及有價證券以外的其他財產給付請求,不適用於督促程式。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並寫明瞭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尚未到期或者數額不確定的債權,不得請求籤發支付令;申請人不寫明請求的事實和證據,也不能按督促程式釋出支付令。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對等給付義務。所謂對等給付,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給付義務是雙方的。債權人要申請支付令,只能是債務人一方有給付義務,而債權人則並無任何給付對方的義務。

4、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能夠送達,主要指能夠通過法定的送達方式將支付令實際送達債務人,主要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等法定送達方式。人民法院對於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需要域外送達,或者雖在我國境內,但需要公告送達支付令的,不適用督促程式。

標籤: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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