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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和重組的區別

重整和重組的區別
1、定義不同公司重組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約定成俗的稱謂。約定成俗的“資產重組”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收購兼併:2股權轉讓:3資產剝離;4資產置換等。破產重整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據在於《企業破產法》的明文規定,其內涵、程式、效率、後果均由法律明確規定。2、自主性不同公司重組由於沒有法律框架約束,股東、債權人之間的協商都是自願的,沒有任何強制。破產重整由法院主導,屬於法庭內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約束。3、對企業經營現狀的影響不同公司重組完全屬於自願,即使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對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沒有任何影響。破產重整企業破產法賦予破產管理人對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享有解除權,管理人行使這種解除權不屬於違約行為,企業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只能夠依據公平原則,主張實際損失賠償,屬與普通債權。
標籤: 重組 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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