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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志願者在香港被稱為什麼

在香港,志願者被稱為“義工”,志願者行動叫做義務工作。香港義務工作發展局則將“義工”(“志願者”)定義為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改進社會而提供服務,自願貢獻個人時間、精力、技能及精神的人。同時將義務工作定義為:指任何人志願貢獻個人的時間及精神,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促進社會的改善和發展,無償參與社會服務的人員

香港志願者在香港被稱為什麼

義工具備條件:1、是自願。即主觀自覺選擇,沒有強制性。2、是不圖物質報酬。即動機上不追求物質報酬,但不否定開展志願服務需要一定的物質條件。3、是服務於社會公益事業。即服務的內容應是社會公眾的公共利益和困難群體的利益,不是社會非困難群體的小團體利益;同時屬於政府職責範圍內的事情、能夠通過正常的市場交換獲得的服務(困難群體除外),一般不能作為志願者服務的內容。

標籤: 志願者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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