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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答辯期限是多久

商標異議答辯期限:

異議答辯期限是多久

一、提交材料規定期限

1、公告期三個月內,商標申請人自收到《商標異議書》之日起,30日內必須將答辯材料寄交給商標局。直接遞交日(該日期為商標局收到材料的日期,判斷答辯申請有效與否);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直接遞交答辯及相關證據材料的,以遞交日為準。

2、郵寄日(該日期為商標局收到材料的日期,判斷答辯申請有效與否):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雖然法律設有此但書規定,當事人應當盡地在異議期限內寄異議答辯並保證郵戳清晰,以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如被異議人的答辯材料以郵寄方式提交且郵戳日不清,則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答辯日。如果該實際收到日超過法定異議期限,有可能導致已做出裁決,則必然會給利害關係人帶來不利影響,也會給商標局的異議審查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二、商標局對當事人陳述理由做出裁定期限

1、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三、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提出複審規定期限

15日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四、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複審做出決定的規定期限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複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標籤: 異議 答辯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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