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行政複議步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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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複議的步驟有:
1、專利行政複議的提起
關於第一類專利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時應當符合正當申請人、複議事項範圍、複議期限以及複議請求和證據等條件。關於第二類專利行政複議,依照《行政複議法》的一般規定,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專利行政複議的受理
關於第一類專利行政複議,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法律事務處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複議申請分別做如下處理:
(1)複議申請符合《行政複議規程》規定的,予以受理,並向複議申請人傳送受理通知書;
(2)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規程》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理由;
(3)複議申請書不符合《行政複議規程》第13條、第14條規定的,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提出複議申請。
3、專利行政複議決定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法律事務處應當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轉交有關部門。該部門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答覆意見,並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逾期不提出答覆意見的,不影響複議決定的作出。複議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前款所述書面答覆意見以及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涉及保密的內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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