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續展和寬展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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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續展和寬展的區別是:
《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登出其註冊商標。
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就是註冊商標有效期有效期為十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註冊。
寬展就是在規定的續展期限內未能提出續展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限期,這個寬限期叫做“寬展”。
續展的收費標準為1000元。委託代理機構辦理還需一定代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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