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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續展期間是否受保護

商標續展期間受法律保護。

商標續展期間是否受保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商標行政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註冊商標的寬展期內,商標註冊人提出續展申請且被核准的,商標專用權連續存在,他人在此期間內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屬於商標侵權行為;商標註冊人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提出續展申請但未被核准的,該商標專用權自有效期滿後不受法律保護。”

(一)商標註冊人應在商標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或者在商標有效期滿後六個月內即寬展期內申請續展註冊,但應交延遲費。寬展期內未提出申請的,登出其註冊商標。

(二)商標續展的類別應按照商品國際分類的類別填寫,如果原核定的商品現屬國際分類的不同類別,但均需續展註冊的,應按類別分別填寫續展申請書,並且註冊原註冊號保留在哪個類別上,其餘的另編申請號。

(三)同一商標註冊人在同一有效期的若干個相同商標,如屬於際分類同一類別的,可以分別續展,也可以合為一件申請續展。

(四)原核定的商標圖樣中帶有不能作商標的內容但又商標難以分離的,應宣告放棄該部分專用權;商標名稱不在商標圖樣中,若該名稱不要求享有專用權,應宣告放棄;要求保留的,可以將該商標名稱的文字寫入其圖形外圍,或者另行辦理文字續展。

(五)早熟商標續展,需交送原《商標註冊證》並另附商標圖樣5份。

(六)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已作為商標註冊的,應交送該商標使用情況的證明。

《商標法》規定: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登出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標籤: 續展 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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