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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免稅專案

個人所得稅免稅專案

1、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 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 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 福利費(生活補助費)、撫卹金、救濟金(生活困難補助費);

5、 保險賠款;

6、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 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離退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 對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階專家,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9、 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10、 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11、 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對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2、 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13、 企業和個人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4、 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

15、 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

16、 對個體工商戶或個人,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7、 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8、 對個人投資者從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

19、 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

20、 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非原始股(2018.11.1)取得的所得暫免。

21、 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個人從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處取得的股息紅利:

22、 個人取得的下列中獎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2)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0000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徵稅。

23、 對被拆遷人按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含因棚戶區改造而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24、 鄉鎮企業的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暫不徵收個稅;

25、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拆舊復墾獎勵資金等與易地扶貧搬遷相關的貨幣化補償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以下簡稱安置住房),免徵;

26、 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27、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28、 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29、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30、 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31、 對由亞洲開發銀行支付給我國公民或國民(包括為亞行執行任務的專家)的薪金和津貼,凡經亞洲開發銀行確認這些人員為亞洲開發銀行僱員或執行專案專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國稅法規定的有關薪金和津貼等報酬,免徵個人所得稅;

32、 自原油期貨對外開放之日起,對境外個人投資者投資中國境內原油期貨取得的所得,三年內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33、 對受北京冬奧組委邀請的,在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期間臨時來華,從事奧運相關工作的外籍顧問以及裁判員等外籍技術官員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測試賽賽事組委會支付的勞務報酬免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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