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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論文抄襲處理規定

根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的規定,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資料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並登出學位證書。

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應當向社會公佈。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此外,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同時,抄襲原作者作品數量大、影響廣,並使侵權者因此獲得較大名譽的,原作者可依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除上述行政責任及民事責任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剽竊他人文字作品,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碩士論文抄襲處理規定

認定標準

1、對他人論文所進行的未註明出處的成段落引用,如果引用總字數超過自己論文總字數的30%,無論引用的內容的性質如何,都視為抄襲。
2、如果自己論文的核心觀點與他人論文的觀點(不一定是全部觀點)完全一致,而且論證過程或表述方式有極大相似性,那麼無論與他人雷同的字數是多少,都視為抄襲。

處理方法

1,對畢業前被發現或舉報具有抄襲行為的畢業論文由相關學院對論文作者進行責令改正並由相關部門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其修改論文並推遲答辯半年或一年。
2,對於畢業後在我校工作的當事人,視抄襲程度、認錯態度、產生的社會不良影響、對學校造成的損失等方面按相關程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撤職、開除留用或開除等處分。

3,對於己畢業離校的當事人,可將調查結論寄送其所在單位;嚴重的抄襲者或對我校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我校將按相關程式公告撤銷其在我校因抄襲行為而獲得的學歷證書(包括電子註冊證書)、學位證書、榮譽稱號等,並保留追回因抄襲在我校獲得的經濟利益的權力。

標籤: 抄襲 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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