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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1、3.15這一日期的選定是基於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於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的《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獲得消費安全的權利;取得消費資訊的權利;自由選擇商品的權利;合法申訴的權利。

2、從1983年以來,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國的消費者組織都要舉行大規模活動,通過各種形式,利用各種宣傳媒體集中宣傳消費者的權利、消費者組織的義務,顯示消費者的強大力量。

3、我國從1987年9月加入國際消聯以後,在1988年正式提出以紀念315為主題,在這之前86、87年3月15日都曾舉行過,但那時候沒有明確提出來紀念。直到近年,消費者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才讓這個節日在中國真正的浮出水面。對於假冒農資,我國長期以來一直給予嚴厲痛擊。3.15就是為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維護消費者利益的日子。

4、發展歷史: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益日”。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1983年,國際消費者協會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益日。此後,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益運動進一步發展。

5、設立宗旨:選擇這樣一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在國際範圍內引起重視,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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