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什麼級別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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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及香港最高代表,那麼香港特首是什麼級別呢?下面與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香港特首在特定情況下視為副國級:
1、外事場合中視為中國副國級領導人。外訪時,外方接待層次一般為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比如董等特首訪美,都和總統會見。參加國際會議時,如APEC,和其他國家領導人視為平級。
2、在內地訪問、述職時,接待禮儀視為副國級。在諸如合影、會議等場合中,和副總理等副國級領導人相同,比一般的省委書記、部長等正部級領導要高。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又稱:香港特區首長、香港特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及香港最高代表,此職位設於1997年7月1日,由選舉委員會選出,國務院總理親自籤令任命,每屆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根據《香港基本法》,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負責,也只有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有權罷免行政長官。
香港特首有哪些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三)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四)決定政府政策和釋出行政命令;
(五)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六)依照法定程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式任免公職人員;
(八)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九)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十)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十一)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十二)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十三)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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