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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佺期的故事

沈佺期的故事

沈佺期(約656 — 約715),字雲卿,相州內黃(今安陽市內黃縣)人,祖籍吳興(今浙江湖州)。 唐代詩人。與宋之問齊名,稱“ 沈宋 ”。善屬文,尤長七言之作。擢進士第。長安中,累遷通事舍人,預修《三教珠英》,轉考功郎給事中。坐交張易之,流驩州。稍遷臺州錄事參軍。神龍中,召見,拜起居郎,修文館直學士,歷中書舍人,太子少詹事。開元初卒。

沈佺期(約656~約714或715),唐代詩人。字雲卿。相州內黃(今屬河南)人。上元二年(675)進士及第。由協律郎累遷考功員外郎。曾因受賄入獄。出獄後復職,遷給事中。中宗即位,因諂附張易之,被流放驩州。神龍三年(707),召拜起居郎兼修文館直學士,常侍宮中。後歷中書舍人,太子少詹事。沈佺期與宋之問齊名,並稱“沈宋”。他們的近體詩格律謹嚴精密,史論以為是律詩體制定型的代表詩人。原有文集10卷,已散佚。明人輯有《沈佺期集》。沈佺期代表作:《獨不見》 他的《獨不見》是一首較早出現的優秀七言律詩。高秉(左木右秉)在《唐詩品高序》中有評:沈宋之新聲,蘇(廷)張(說)之大手筆,此初唐之漸盛也。前人論沈宋,大抵薄其為人而又肯定他們在律詩中的地位。

這段文字就是中國古代文學史上對一世祖佺期公的蓋棺定論。也正因為他是一個名氣不太大而又不可缺失的文學史人物,文學史家只取其長而不理其冤,因而使“又皆謅事太平公主、張易之等貴佞”、“……薄其為人”的評價一直流傳至今,果真如此嗎?

文學史對佺期公“又皆謅事太平公主、張易之等貴佞”這一說法與史實並不相符。《通鑑紀事本末》中670年到705年李唐王朝內部所發生的一切政事和宮庭之議,猶其是在武后當政和太平公主參政的30多年中,史事、政事、幃事所涉所記之人愈千,但直接提到沈佺期之處很少,只間接說過他與宋之問同為上元進士,同作協律郎和考功員外郎,同是當時著名宮庭詩人。宋因太平公主事受牽連,流放途中詔斬。至於結交張易之事更是隻字未提,“又皆謅事太平公主、張易之等貴佞”一說何年何月出自誰人之口,已無考證。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太平公主、張易之案在當時是鐵案,如佺期公真參與其事,睿宗時是不會平反的,因為此二人也是睿宗李旦的死敵。

但沈佺期在公元705年被流放灌州卻是事實。為什麼被流放了呢?究竟是什麼原因?這兩問於史可以不究,於沈氏族人,猶其是佺期公的後人,不考證清楚終是遺憾。作為佺期公之第49代孫,為族計,從公詩中也能找出一些沉冤不白的依據來。既然是考證,總還要有證據才能說明問題吧。 佺期公《被彈》一詩中首先就說“知人昔不易,舉非貴易失。爾何按國章,無罪見呵叱。”這四句說得很明白,前兩句是感嘆語,大意是舉人非賢,反受其誣。後兩句是說他是被他曾經舉薦的人彈劾和審訊的,而審訊他的人又不遵守當時法令,小人得勢,把一些“莫須有”的罪名強加於他。接下來是說“少以文作吏,手不曾開律。一旦法相持,荒忙意如漆。”意思是說初入官場時他是為皇帝做應制詩的,以專業為主,並不懂得官場上的爾虞我詐,無端獲罪,不知所措。是一種遭到打擊後的反思。造成佺期公真正獲罪下獄流放的原因按文字考證和分析有三條。一是年輕、性耿、才高、寵久,遭人妒嫉。佺期公很年輕時就中了進士,入了官場,為人耿介,不講究為官之道,愛說直話得罪人,又因武皇時期經常跟侍皇親國戚左右做詩,鋒芒畢露,遭人妒忌。“平生守直道,遂為眾所嫉”就是很好的例證;這樣的事在今天都是屢見不鮮的,何況是在封建社會正繁榮昌盛的時期呢。“盛時無大事,朝臣各猜肄”歷史上是不足為怪的。二是在做給事中或尚書任上犯了“後官不反前官恥”的禁忌,樹了對頭。按佺期公詩中自述,他是一個性守安靜,生活謹嚴的人,在做高官時不收門生,不結朋黨,缺少做高官的底層基礎,對前任做錯的事不蠻不隱,該糾即糾,該翻就翻,有點一意孤行,“任直翻多毀,安身遂少徒”就是說的這些。有一點可以看出來的,他得寵時得罪的人太多了,以至於遭到彈劾後朝中沒有一個人出來為他說話,大多數人落井下石,正於他在詩中所說的“萬鑠當眾怒,千謗無片實。庶以白黑讒,顯此涇渭質。

他可能犯了官場眾厭。三是遭受了池魚之殃,做了宮庭政治鬥爭的犧牲品。值得一提的是,柬之政變、韋后干政、武則天卒這三件大事都是發生在神龍元年(705年)的1月、2月和11月,1月以後時年已82歲的則天武后就被迫移居洛陽上陽宮,她在長安的一批親信舊臣遭到了全面的洗劫,佺期公也在洗劫之列。韋氏干政後,大肆捕殺武周人物,大“罪”者、證據確鑿者多遭詔斬,餘者下獄愈千之眾。佺期公之所以未遭詔斬,是中宗下了一道聖旨對武周大臣不能濫殺,“聖旨垂明德,冤囚豈濫誅”是也;再就是因為所誣之人尚無確證。

綜上所述,一、二原因只是表面現象,正真下獄的原因是第三個,那就是他所跟隨的主腦人物(武皇)退出了歷史舞臺,而且是被逼退出的,新的權貴是不會放過舊時人物,何況韋氏又是一個報服心很強的惡毒女人,中宗在貶房州的路上曾跟韋氏有過承諾,一旦掌權,任韋氏參政議政,佺期公是武皇時期的寵臣,武皇對韋氏一向看不起,她倆雖然是婆媳關係,但主要的還是政敵關係,韋氏能放過武皇時的寵臣佺期公嗎?顯然不能。有人彈劾他有此劫,無人彈劾,他仍難逃此劫。

與佺期公同時受到牽連的家人有兩個年幼的兒子和兩個哥哥、三個弟弟。他在獄中受盡了折磨,經常遭到獄卒用刑,獄中環境很差,臭蝨橫行,三天不能吃上一餐飯,兩個月沒有梳頭。時值盛夏,又得了瘧疾,差一點被折磨死了。但是因沉冤不白,意有不甘,洗冤雪恥的決心支撐著他挺過來了。公元705年秋,他從長安出發,經四川、湖南、雲南輾轉了一年的時間,才到達貶地灌州(今越南北部),他在流放之地生活了五年,公元710年接到平反通知從灌州北上,711年到達長安就任新職,做了個閒官,他寫的《回波辭》說得很清楚“回波爾時佺期,流向嶺外生歸。身名已蒙齒錄,袍笏未復牙緋。”

翻開民國九年(1921年)校點的《英山縣誌》附錄補遺卷二建置類陵墓一節第72頁中能找到這樣一段文字“唐學士沈佺期墓,縣北四十里株林,昔有祀田,今廢。”第59頁表坊一節中有“學士坊,為唐沈佺期立,在黃連衝。有聯雲:廬州管轄三千里,英麓排來第一家。久廢。”

再從佺期公《被彈》一詩中可以找到“幼子雙囹圄,老夫一念室”句,這說明佺期公當日下獄時兩個年幼的兒子跟著下獄了,只有老伴倖免。但孩子後來為什麼沒有跟隨去灌州流放地呢?在他的《移禁司刑》一詩中有這樣兩句:“埋劍誰當辨,偷金以自誣。”這是說他的案子移到了刑部後,他本人雖然沒有人為他說話,一時出不了獄,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他老伴揹著他出面散盡家財,求人把他的兩個孩子從獄中贖了出去,以免跟他一道流放邊遠蠻荒之地。“復此單棲鶴,銜雛願遠翔”(答魑魅代寄家人)一詩中說明佺期公內心是允許夫人帶孩子遠走高飛的。韓老太君帶著兩子一女祕密來英應該是在公元705年仲夏前後,從《沈氏家譜》中可以證實這兩個孩子就是由韓老太君帶著祕密來英的二世祖魁多與東美二公。大概在公元710年,佺期公平反後,經過了一年左右的時間才到長安,這時魁多不到15歲、東美不到10歲,來英麓的韓太夫人做出決定,讓家人帶著東美到長安照料父親,魁多和韓太夫人仍然留在英麓。到公元713年佺期公卒,東美公承襲了皇帝的封賞,成人後恩補為禮部員外郎(相當於外交部司長)之職。韓太夫人也被封為一品誥命夫人,欽賜“廬州管轄三千里,英麓排來第一家。”英邑沈氏宗族應為魁多公一支。東美公一支就是以後留居在陝西的沈氏一支。 佺期公一族當時在京城也屬名門之列,兩個哥哥和三個弟弟都有官職,但論官品級最高最顯貴就數他一人。他下獄後,其它五人同時受到了牽連,分別流放到鄂、皖、江浙一帶,“降除沾二弟,離拆已三房”兩個弟弟為他分別降了職,其它三房也分散到了各地。除此之外,跟隨他流放灌州的還有一支宗親,他在《答魑魅代寄家人》一詩中最後留下了這樣四句:“戚屬甘胡越,聲名任秕糠。由來休憤命,命也信蒼蒼”,這說明跟他一路流放的族人不願回中土,而且這批人在流放地對他照顧得不好,名聲很壞,怕跟隨全期公回來後遭到報復。佺期公揣測到了他們的心意,也就沒強求帶他們回來。“上京無薄產,故里絕窮莊”這詩是說佺期公回到長安後房屋家產都沒有了,原籍相州的族人都紛紛避亂去了。

還有一說順便作考,那就是韓太夫人是佺期公的續絃。與佺期公生有兩子一女,佺期公下獄時東美公大概3歲左右,魁多公不到8歲,一女才10歲左右。說這話的證據在公詩《赦到不得歸題江上石》中提到的“小兒應離褓,幼女未攀笄”以及《被彈》一詩“幼子雙囹圄,老夫一念室”中可以證實,試想,佺期公下獄時已經49歲,而兒女多在10歲以內,這與古時婚制是不相符合的,最能解釋的只能是續絃所生。另在《沈氏宗譜》記載中與汪氏族人的傳說中可以證實佺期公詩中所提到的“小女”來英邑後嫁於汪氏,二世祖魁多公正是葬於汪氏所有的修舟畈,“小女”正是汪氏家族的一世妣,詩傳、譜載、族傳基本合拍。

來英邑沈氏一族在大別山周圍已經繁衍生息了1300多年,先人墓葬共三處。葬於黃林沖株林山(現名龍形山)的一世祖佺期公冢按考證應該屬衣冠冢,原冢在公元1973年農業學大寨開田改地時被毀,墓中出土的一方硯臺今被華中大學鄭在贏收藏;一世妣韓太夫人墓現位於石頭咀鎮毛家坳撲地金鐘山則,二冢沈氏族人均以修葺一新,清明、重陽祭祀不斷。來英二世祖魁多公原冢在今孔家坊鄉難作堰村修舟畈蛇行嘴,亦毀於學大寨時期。公元2006年6月經佺期公第47世孫名吉公倡議募銀愈萬,9月修繕,重陽舉行族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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