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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租賃合同範本

北京市土地租賃合同範本1

出租方(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證號:

承租方(乙方): 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營業證號: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在土地租賃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將位於北京市懷柔區  鎮 村 東或西的  畝土地的使用權出租給乙方使用。該塊土地的具體位置(即四至)為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大小為  畝, 長  米,寬  米 ,形狀為矩形。租賃期限為  年 個月,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元,租金共計 萬元整(元)。

二、甲方承諾對本合同第一條所指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權並有權出租給乙方使用(用來建造廠房及),如有違反,甲方應將所收的全部租金退還,並賠償乙方因對該塊土地的投資而產生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固定資產、廠房及相關裝置等。

三、 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須進行合法經營,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四、甲方應保證本宗土地上的水、電、暖等基本設施完整,並幫助乙方協調同水、電、暖的提供方的有關事宜,但具體收費事宜由乙與水電暖的提供方協商,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租用期間,有關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等費用由乙方承擔。國家行政收費,按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負擔。

六、乙方在租賃期間因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七、租賃期限界滿後,乙方有優先的承租權,且租金優惠同等位置地塊的  %到 %。如乙方不再續約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後10日內,乙方應向甲方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時乙方應保證工作人員撤離、將屬於自己的裝置騰清,並將租賃範圍內的垃圾雜物等清理乾淨。

八、經甲乙雙方商定,租金的交納於本合同生效後10日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即 元。如逾期交納租金在30日以內,乙方除應補交所欠租金外還應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  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  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 的違約金。

九、甲方保證乙方於本合同生效後10日內進駐該塊土地。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未能按時進入,逾期交納租金在30日以內,甲方應向支乙方付總租金日千分之 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30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總租金百分之  的違約金。

十、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十一、在租賃期限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都市計畫建設,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有關部門按照北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外,甲方還應退還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如雙方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如雙方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三、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並公證後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土地租賃合同範本2

合同編號:

出租人(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承租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租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租土地使用權,出租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租範圍。

第三條 甲方以現狀(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條件)出租給乙方的宗地位於: ;宗地編號: ;土地面積(包括分攤面積)為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蓋章確認。

第四條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土地用途為 用地。

第五條 本宗地使用權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租金為人民幣 ;用地每年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年租金總額為 元人民幣。租金交付日期及方式:

年 月 日前繳納 元;

年 月 日前繳納 元;

年 月 日前繳納 元。 乙方以轉賬或支票或現金繳納租金。

第七條 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付當年租金等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交款項的 ‰繳納滯納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登出土地使用證,甲方向乙方追繳實際使用日期租金並加半年租金額作為經濟賠償。

第八條 本合同所列的年租金標準按照政府批准的租金標準執行。如遇政府租金標準調整,甲乙雙方需簽訂補充協議,並按政府公佈的新的租金標準徵收。

第九條 乙方按合同規定向甲方付清當年的租金後,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 乙方在租期內不得改變該宗地使用用途,確需改變的,必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十一條乙方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除經甲方依法批准外,不得轉讓、轉租和抵押。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非法所得,所付租金不退。

第十二條 乙方承租本宗地後,閒置1年以上的,應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閒置費;連續2年閒置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的,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租用期限相應推延。因延期給乙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從本合同規定應支付的租金中扣除。

第十四條 本合同規定的租賃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乙方應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前60天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獲准續期後,確定新的租用年限、租金和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租期屆滿,乙方如不再續租,應在租期滿前10日內到甲方登出《國有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按國家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間,如因政府法令及都市計畫等特殊原因,需要在其紅線內通過各類管線工程,乙方不得阻攔,所造成的損失,由建設方合理賠償。

本合同存續期內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國家建設和軍事建設等特殊情況,甲方可以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該出租土地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權,更改或終止本租賃合同,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土地租金按實際使用日期交付。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甲方應在30天前通知乙方。

第十七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法律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事件發生15日內向另一方通報不可抗力的情況,並應提供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

第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項規定的第 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依照下列第 項的規定生效。

(1)本合同項下宗地出租方案業經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項下宗地出租方案尚需經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條 附則

1.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 份。

2.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3.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 省 市 縣簽訂。

4.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後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 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土地租賃合同範本

北京市土地租賃合同範本3

合同編號:

本合同在如下當事人之間訂立。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滿足乙方工程施工生產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雙方就甲方土地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土地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物及其用途

1、租賃土地位置: 市 區 路 號的土地,土地使用證號: 。(若有平面圖或位置圖、土地使用證則可作為附件)。甲方保證向乙方出租的土地系本人(本人與共有)擁有完全所有權和使用權。(如果是共有,則尚應增加:已經經共有人同意,附書面同意宣告。如果是委託租賃,應有土地所有權人與受託人的委託協議書)

2、租賃土地面積:按 計 平方米。

3、本合同所租土地包括:[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附著物等]。(具體可以附件的形式予以明確)

4、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土地主要用於: 。

第二條 期限及交付

1、租賃期限為: 年/月/日;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2、租賃期限屆滿,若乙方因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要求繼續租賃時,甲方予以同意並延長租賃期限。

3、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甲方將租賃物交付乙方,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應達到或滿足的要求或標準為:

(1)

(2)

4、在本合同租賃期限屆滿之日起 日內,乙方將租賃物交還甲方,交還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雙方可選擇以下第種方式執行:

(1)乙方於土地上改造增加的添附物,若乙方不再需要時,則無償歸甲方所有。

(2)甲方要求乙方恢復基本的原狀(合理使用後的自然損耗不在此列)。

(3)向乙方收取恢復基本的原狀所需的費用。

(4)乙方於土地上改造增加的添附物由乙方折價給甲方。

第三條 租金及支付

1、租賃土地每(年/半年/季/月/日)租金RMB 元(大

寫人民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租金支付時間:

3、支付方式:

第四條 費用及稅金

1、於租賃期間,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須由甲方繳納的印花稅、登記費、公證費及與土地有關的稅項及費用,由甲方承擔。

2、租賃期間,租賃土地使用所產生的水、電、氣等有關費用及租金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雙方義務

1、甲方義務:

(1)承諾對租賃物擁有合法租賃權。保證不因任何第三方對所租土地主張權利而影響乙方的正常使用。

(2)依照本合同約定的要求,按時向乙方交付租賃物。

(3)負責辦理租賃土地所需有關手續,並承擔有關費用。

(4)負責支付由本租賃合同所產生的各項政府稅收。

(5)負責保證本宗土地上的水、電、暖等基本設施完整,並協調乙方與水、電、暖的提供方的有關事宜

2、乙方義務:

(1)在租賃期限內按照雙方約定的要求使用租賃物。

(2)依照本合同約定按期支付租金。

(3)在租賃期限屆滿 日內,將租賃物交還甲方。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

1、經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本合同進行變更或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租賃物予以轉讓或抵押等行為。

(2)乙方逾期 日未支付租金,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約定時間交付乙方租賃物。

(2)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規定的要求交付乙方租賃物。

(3)第三方對租賃物主張權利而影響乙方正常使用。

(4)非因乙方原因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損(毀)壞,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交付乙方租賃物,應向乙方支付租金總額的 %違約金。

(2)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要求交付乙方租賃物,應向乙方支付租金總額的 %違約金。

(3)甲方未經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許可即出租他人之

物,或者租賃物因受其他物權的限制,致使乙方事實上不能對租賃物予以使用,按本合同租金總額的 %承擔違約責任。

(4)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其他義務,應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

2、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未交納甲方租金,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

(2)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他人時,應向甲方支付租金總額的 %違約金。

(3)乙方逾期未交還甲方租賃物,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向甲方支付租金,造成甲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方、乙方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需要徵用或徵收已租賃的土地及附屬設施,使甲方、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3、因上述原因導致合同終止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天數摺合計算。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九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將該爭議提請 仲裁委員會,依據該仲裁委員會現有有效的仲裁規則申請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租賃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租賃合同及附件,合計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盡事宜,經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一:《租賃物交付情況記錄表》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或委託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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