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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煤炭買賣合同範文

個人煤炭買賣合同主要由四個部分構成。首先明確合同甲乙雙方當事人,其次確定合同履約的具體條款(期限、金額、地點、方式等),然後確定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其他補充條款,最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個人煤炭買賣合同範文1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20_年09月 日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品種、質量、交(提)貨時間、數量

二、交貨方式:

汽車運輸,由出賣人負責組織車輛運輸到買受人煤場。

三、數量及質量驗收方法:

數量以買受人計量為準(買受人計量衡應符合國家精度檢驗要求);質量以買受人驗收為準(買受人按國家標準取樣、制樣、化驗)。

四、煤炭單價及執行期:

質價協議:入場標煤單價(含稅)=熱值結算價+揮發份結算價+硫分結算價+水分結算價。

1、 煤量結算單價計算方法

合同執行期內供煤量達到0.5萬噸及以上,結算標煤單價(含稅)為280元/噸;合同執行期內供煤量未達到0.5萬噸,每降低1千噸(不足1千噸不扣),結算標煤單價(含稅)降低1元/噸。

說明:供煤量=全部進煤量—扣噸量—拒付量 2、 煤質結算單價計算方法:

(1),滿足合同需求熱值結算價:實際結算原煤入廠含稅單價(元/噸)=[合同約定結算標煤單價(含稅)×實際熱值÷7000+1]。

說明:實際熱值指當月加權平均熱值;

(2)當月加權平均熱值在4500~5000千卡/千克之間(含4500千卡/千克),進行熱值折價,計算公式如下:

應結算入廠原煤含稅單價(元/噸)=【合同約定結算標煤單價(含稅)×實際熱值÷7000】實際算入廠原煤含稅單價(元/噸)=【應結算入廠原煤含稅單價(元/噸)×實際熱值÷合同約定熱值+1】。

說明:實際熱值指當月加權平均熱值;

(3)單批次熱值低於4000千卡/千克,拒付煤款和運費。

3、單批次灰熔點ST≤1130°C,拒付,同時按照該批次的量100元/噸進行罰款,如果引起鍋爐結焦停爐事故,將追究賠償責任。

4、單批次進廠煤揮發分小於28%,每降低1%,原煤價索賠3元/噸,不足1%不扣。5、單批次硫分>0.8%,每增加1%,原煤價索賠2元/噸,單批次硫分>2.0%,拒付。6、單批次進廠煤水分大於15%,每增加1%,原煤價索賠2元/噸執行,不足1%不扣。 7、合同執行期限:20_年 月 日至20_年 月 日

五、結算方式:

1、 一票制結算:煤款由甲方開具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甲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法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代開,不得虛開,如甲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稅務機關稽查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含稅款、罰款、滯納金等)均由甲方負責賠償。

3、 實際結算原煤入廠價格和開發票價格按照實際結算入廠煤標煤價折算。

六、付款方式:

甲方應與電廠熱值公佈1天后將單批次貨款的80%付給乙方,剩餘20%月底扣完管理費、資金鍊利息後全額付清給乙方,如甲方不及時將煤款付給乙方,甲方需承擔乙方資金損失,具體損失按照實際煤款的1.5%/天支付給乙方。

七、違約責任:

1、 買賣雙方應嚴格按本合同執行,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2、嚴格執行廠內運煤道路管理辦法,對從空車道行駛、強行插隊、影響出入、不聽從指揮卸車、阻礙通行等其它不聽勸阻的車輛,對該車輛運輸的煤炭扣減2噸,並不許該車輛以後進廠。

3、 如經稽查核實,發現有摻雜使假現象:

(1) 運煤車輛的車廂邊、角、底、拉筋處取樣盲區裝有不同煤質; (2) 卸煤出現明顯煤質分層、區域性分層; (3)熱電廠嚴禁進入的煤(準東煤),明顯摻假;以上現象一經發現將給予視情況從重處罰。

4、 運煤重車進廠後不準私自出廠,違者扣押車輛沒收所運煤炭。

5、笨合同量、質、價標準是根據當前的煤炭市場實際情況而確定,一旦市場形式發生變化,買受人將隨時對合同的量、質、價、標準做進一步的調整,日進煤計劃服從燃料管理部調運安排。

八、爭議解決:

甲、 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執,應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可向甲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補充條款:

1、 甲方負責開具煤炭、運費增值稅發票,票點為11.5,稅款由乙方支付。 2、甲方收取乙方每噸3元管理費和資金鍊利息1.5%,甲方全權負責協調電廠相關一切事宜及與資金鍊新疆兵團中信物流有限公司的結算業務。

3、 由於甲方因推遲付款造成乙方總供煤量未達到合同要求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4、 乙方收款賬號:李浩田。此賬號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需乙方全體簽字人到場當面更改,如由甲方造成的疏忽隨意更改賬號,所有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5、 剩餘未盡部分由雙方口頭解決。

甲方: 乙方: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個人煤炭買賣合同範文2

甲方(賣方)合同編號:

乙方(買方

簽訂地點:包頭市

一、煤種、價格、交(提)貨時間、數量:簽訂時間:

二、質量指標:

三、運輸方式:鐵路運輸。發站:包頭。到站:柳村南,收貨人:買方車板前的費用含煤價為煤炭銷售價,由賣方正式報排產車皮計劃。

四、煤炭價格:車板交貨價格:每噸5500卡695+10元含鐵路運費。

五、交貨時間、地點、方式:發站車板交貨。

六、驗收結算標準:煤炭數量以發站鐵路部門軌道衡計量磅單為準。煤炭品質在發貨站臺,賣方提供化驗單,雙方共同抽樣化驗。以國家質檢部門化驗為準。低位發熱量每低壹卡扣0.1元。簽訂合同後,買方確認當月火車運輸計劃下達後,到賣方指定銀行開戶,並存入貨款,由賣方驗資後裝車。

七、結算方式:憑鐵路大票按實際噸位一列一結算,貨款兩票結算,煤炭底價,中間差價,煤炭增值稅發票。及火車運輸發票、此合同為跨年合同,2加12個月,總量240萬噸。如有市場價格浮動,參照秦皇島當月實際交易價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動

八、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九、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如出現計量、化驗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經濟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訴訟解決。

十、甲乙雙方應遵守合同保密原則: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洩露有關合同內容及資訊。

十一、本合同第一條款所列供貨數量為固定數量,實際供貨數量由甲乙雙方在月初時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買方:(章) 賣方:(章)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託代表: 委託代表:

電 話: 電 話:

開 戶 行: 開 戶 行:

賬 號: 賬 號:

納 稅 號: 行 號:

納 稅 號:

個人煤炭買賣合同範文

個人煤炭買賣合同範文3

買方: 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賣方: 簽定時間:

買賣雙方就進口俄羅斯煤炭的具體事宜,通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約本合同。

1. 煤炭品種:

2. 數量及交貨期限:

2.1 數 量:每船 萬噸(實際裝運情況允許±5%)。

2.2 到港期限:買方開出信用證經賣方銀行確認後30個工作日(±5%)到達買方指定港口。

3. 質量標準:

3.1 標準規格

標準規格

4. 裝運港及到達港:

4.1 裝運港:

4.2 到達港: 碼頭(其它港以買方書面通知為準)。

5. 收貨人、交貨地點及方式:

5.1 收貨人:買方。

5.2 交貨地點:買方指定的港口。買方應提供具體港口卸貨情況報告。

5.3 交貨方式:按中國港口靠岸船扳交貨方式交接。並按批船批清的方式結算。

6. 驗收與數量。質量的確定:

6.1 計量驗收由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CIQ)檢測到港船舶水尺計算實載數量,商檢結 果為驗收數量。

6.2 以收到基發熱量計價的煤炭,結算數量=驗收數量。

6.3 煤炭質量驗收委託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CIQ)在到達港進行煤炭的質量檢驗,並 作為結算價格的依據,此檢驗結果為最終結果。

6.4 按“GB”標準在交貨碼頭船上,堆場或輸送皮帶均衡樣取樣,現場制樣。買賣雙方有權派代表到現場觀察,但不能影響和干涉受委託方採、制、化驗工作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進行。

6.5 按“GB”標準在“第6.3條”所指個機構化驗室化驗。化驗結果為質量驗收計價依據。 7 價格:人民幣計價

7.1 結算價格(一票含稅)=按港口船板交貨基本價+質量調整價。

7.2 碼頭船扳交貨基本價:質量符合“第3.1條”標準的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不低於5800 大卡/公斤,港口碼頭船板交貨基本價暫定為人民幣元/噸(含稅)。

7.3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價格調整:

低位發熱量(Qnet,ar)≥5800 Kcal/kg時:

低位發熱量(Qnet,ar)<5700 Kcal/kg時,按照下式計算:

按公式:基本價格-【5700-實際低位發熱值】_基本價格率_2

獎:低位發熱量(Qnet,ar)>5900 Kcal/kg時,按照下式計算:

按公式:基本價格+【實際低位發熱值-5900】_基本價格率_2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低於5500大卡/公斤時價格可另行協商,協商不通買方有權拒 收,收到基低位發熱量6000大卡以上不加價。

7.4 硫超於1.0%可拒收。

7.5 全水分(收到基)超過1.0%時,超過部分扣實際重量。

7.6 質量指標任何一項不達標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8 費用承擔:

8.1 到港後的商檢費及海關有關稅費等進口煤炭所需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9 貨權與風險轉移:

9.1 船舶抵達指定碼頭,貨物越過船舷後風險轉移給買方,同時貨權全部轉移給買方。

10.運輸、風險及投保:

10.1 賣方負責租船運輸,船舶載重時應符合靠泊收貨碼頭的技術要求,否則造成的損 失由買方承擔。

10.2 卸港條件:剩潮水深10.5米。

10.3 煤船到交貨地點前,貨物風險由賣方承擔,賣方負責按每船煤碳離岸基價投保,辦理煤炭的海上運輸保險,並承擔保險費,以及在發生事故時的理賠工作。

10.4賣方必須存煤船於裝港受載前5個工作日以及在到達卸港前5/3/2/1個工作日以書商形式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安排接卸

10.5卸貨條款:

10.5.1卸船備要通知書(NOR)

船舶到達卸貨範圍內後無論進港與否,無論靠泊與否、無論清關與否、無論檢驗與否,任何時間可以遞交NOR,包括節假目。如果沒有通過國聯檢而提交,則提交無效,船 方必須存完全具各卸貨條件後再重新提交。

10.5.2卸船時問:卸貨率為每PWWD(良好天氣工作日)/SSHINC:(包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買方保證卸率為10000噸,因其它任何原凶引起的時間損失都應作為卸貨時間,但以下損失除外。

10.5.2.1不可抗力損失的間。

10.5.2.2從錨地移往泊位時間。

10.5.3 船舶滯期後的所有損失時間應作為滯期時間連續計算.

10.5.4卸船時問從遞交NOR後12個小時開始計算,除非提前使用則實際使用時間算作卸船時間。

10.5.5由於船方原因和責任而使卸貨作業中斷,此時間不作卸貨時間計入。

10.5.6滯期費:如果買方在允許卸船時間內未能將貨卸完,買方應向賣方支付滯期費,滯期費按允許卸船時間終止後全部損失時間計算。

10.5.7速譴費:如果買方在允許卸船時問內提前將貨卸完,賣方應向買方支付速譴費,速譴費按允許卸船時問終止前全部節省時問計算。

10.5.8滯期/速譴費率:滯期/速譴費率按照相應的租船合同中規定的滯期/速譴費率執行,在結算時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提供租船合同影印件進行費率確定。

11. 履約權利與義務:

11.1 賣方負責煤船靠岸的海關、商檢於續,收貨人提供協助。

11.2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買賣雙方均有權對本合同提出書面的修改意見,對此買賣雙方應本著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進行協商,在雙方未就修改意見達成一致及製作出面檔案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見不得視為成立。

11.3 賣方在船舶到達卸港前要向買方提供貨物的產地證明,貨物提單以及裝港質量報告。

12. 結算及付款期限:

12.1 合同簽訂後3個工作日內,買方開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180天內付款的延期信用證樣本,信用證有效期限為180天,金額為萬元。經賣方銀行認可後,賣方現匯人民幣 萬元履約保證金到買方的銀行換取信用證正本。貨物如未能在合同約定的到港期限內到港,即視賣方沒有按合同履約。

12.2 卸港煤炭的驗收完畢後,賣方按質檢機構(CIQ)水尺計量單,質量檢驗結果化驗單 向買方結算。

12.3賣方將提單正本提供給買方後,賣方需按結算價格(一票含稅)開具全額增值稅發票。 12.4銀行的議付單據如下:

1)由卸貨港CIQ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

2)由卸貨港CIQ出具的數量檢驗證書。

3)對應貨物的全額增值稅發票。

4)由收貨人出具的收貨憑證。

5)雙方結算清單憑證。

13.不可抗力:

13.1 發生小可抗力後,受影響一方應第一時間通知買方詳情,盡力減少影響,並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機笑證明。

13.2不可抗力解除後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14.違約責任及索賠:

14.1 因買方原因不能接收“第2.1條”規定的數量,買方應按少接貨部分煤炭造成賣方損 失,支付給賣方違約金。

14.2因賣方原因不能供應“2.1條和3條”規定的數量和質量,賣方應按少供貨部分煤炭造成買方的損失,支付給買方違約金。

14.3因供貨質量指標違約,按本合同有關扣價條款執行。

14.4買方不能按合同付款期付款,其延長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賣方 支付違約金。

14.5如賣方沒有按合同履約,那麼所開給買方現匯( 萬元)作為違約金罰款。 15 爭議解決:

15.1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等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後十天內,按照銀行規 定的結算方法付清,臺則按照逾期付款處理。

15.2 買賣雙方對執行合同的一切爭議,應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果,可由簽定合同地點的法院管轄解決。

15.3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15.4 訴訟期間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司項下的義務。

16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法人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蓋章生效。本合同傳真件、電了掃描件與原 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 其他:

17.1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17.2 本合同有效期為約定之供貨期限,本合同一式六份,雙方各執三份。

買方:(章) 賣方:(章)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託代表: 委託代表:

電 話: 電 話:

開 戶 行: 開 戶 行:

賬 號: 賬 號:

納 稅 號: 行 號:

納 稅 號:

個人煤炭買賣合同範文4

甲方:___煤礦

乙方:___經濟發展公司

為了搞好煤炭的購銷工作,本著友好合作和維護雙方利益精神,經甲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交貨方式

1、 乙方到甲方煤場提貨,乙方自行解決運輸問題。

2、  方須按甲方的要求提貨,保證甲方煤場不積壓,以不影響甲方生產為準。

二、煤炭質量要求(以甲方化驗資料為準)。

1、  發熱量5400以上。

2、 揮發份22%以上。

3、  灰份26以下。

4、 全水分6%以下。

5、  如質量出現問題,乙方在提貨時,應及時提出,由雙方協商解決。

三、價格及金額

1、 基價210元/噸,另加稅收及各中費用約計43元,合計253元。

2、 其中稅收及各中費用43元,由甲方帶收帶交。

3、  價格實行以自然月為一個價,如有變化,甲方需於當月25日或25以前告知乙方下月煤炭價格的調整情況。

4、  提供地方規定價款的增值稅發票,基價200元,另加稅率 %。

5、 提供資源補償費相關憑證。

四、付款方式

1、 乙方採取預付款方式,每次向甲方預付10萬元或10萬元以上,然後甲方發貨,甲方不賒銷。

2、  甲方收到乙方煤款後,開收據交付乙方,以備記帳和結算之用。

五、數量計量

1、  甲方電子磅稱量為準,雙方共同監磅。並在過磅單上簽字。

2、  有疑問協商解決。

七、 本合同若與國家有關法律相左,按國家相關法律執行。

八、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九、 合同若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工商部門仲裁。

十、 合同一式3份,甲方執2份,乙方執1份。

甲方蓋章簽字:

乙方蓋章簽字:

年 月 日

個人煤炭買賣合同範文5

出賣人: (甲方)

簽定地點:

買受人: (乙方)

簽訂時間: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品種規格、質量、交(提)貨時間、數量

收貨人名稱發站到站品種規格質量交(提)貨時間、數量(噸)原煤質量標準:1、收到基低位發熱量5000大卡。2、收到基揮發份 % 3、空氣乾燥基全硫 %。根據出賣人供貨能力,均衡供貨多供不限。 二、交(提)貨方式:到 專用線(貨場)

三、質量和數量驗收標準及方式:質量按廠方取樣化驗結果為結算依據,數量按廠方過磅為準。

四、煤炭單價:以所發原煤的月度質量加權平均指標數值為結算計價依據,在結算基價基礎上根據質量獎扣政策具體計算實際價格。達到質量基準原煤的結算基價為元/噸。原煤質量獎扣政策如下:

1、 發熱量在5000大卡基礎上每增加100大卡結算價增加 元/噸:發熱量在5000大卡基礎上每減少100大卡結算價扣減 元/噸

2、 收到基揮發份在 %基礎上每增加1%結算價增加 元/噸;收到基揮發份在 %基礎上每減少1%結算價扣減 元/噸

3、 空氣乾燥基全硫在 基礎上每增加1%結算價扣減 元/噸;

五、 貨款(含墊付運費)結算方式結算期限:買受人預付貨款至 公司,出賣人將鐵路大票交承運方後即由承運方預結貨款給出賣人每車萬元。餘款由買受人在次月5日前根據當月供貨質量(加權平均指標)、發貨數量計算最終結算金額後將月結算單傳給出賣方核對無誤,待出賣方開具相應發票後,及時將餘款匯至,雙方同意按兩票結算,即鐵路運費大票、17%煤炭增值稅發票。

六、違約責任,在經營過程中:1、違約方承擔全部經濟損失,並向對方支付實際合同金額 %的違約金。2、免責條款:政府行為、不可抗拒原因。

七、解決合同爭議方式: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如無法協商一致,雙方同意提交貴陽鐵路運輸法院裁決。八、其他約定事項:未盡事宜,另行協商。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執行期從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日。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如因政策、市場原因,價格發生變化時,雙方另行協商後,簽訂補充協議進行調整、認可,傳真件有效。

出賣人

出賣人名稱(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納稅人登記號:

郵政編碼:

買受人

買受人名稱(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納稅人登記號:

郵政編碼:

鑑證意見

鑑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鑑(公)證實行自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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