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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職與撤職區別

1、免職:正常組織行為。免除職務,是為了下一步安排。平級調動,或者提拔任用,上一個職務都需要免除。或者是有兼職的,不允許兼職,或者是兼職另有安排,即使未調動,也可以免職,免去兼職職務。免職可以是在任下一職務時同時免除,也可以是免職後,在一定時間段內重新安排。因此,免職並不是處罰,只是職務正常變動,根據需要作出的組織決定。免職需要權力管轄範圍內的組織部門作出決定,黨的職務由相應的黨委發文,政府由人大或者政府根據管轄許可權發文。

免職與撤職區別

2、撤職:行政處罰措施之一。是指違反行政紀律或者法律法規之後,由組織部門作出的行政處分,撤銷行政職務,或者黨內外一切職務。撤銷職務之後,根據調查處理結果,確定移交司法部門,情節輕微的,保留公職,規定年限滿之後,可以恢復原有職務,也可以另行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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