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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有哪些崗位

公務員的崗位主要有五個類別:

1、專業技術類職位。

專業技術類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援和保障的公務員職位類別。專業技術類職位的本質特徵是指在公務員隊伍中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門的技術支援與保障的職位。

2、行政執法類職位。

行政執法類是指在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市場監管與社會管理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的基層單位的行政執法職位中設定的公務員職位類別。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與綜合管理類相比,行政執法類只有對法律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出現糾紛時不具備裁定權。

3、綜合管理類職位。

綜合管理類職位是指機關中除行政執法類職位、專業技術類職位以外的履行綜合管理以及機關內部管理等職責的職位。這類職位數量最大,是公務員職位的主體。具體從事規劃、諮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及機關內部管理工作。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4、法官、檢察官類職位。

法官、檢察官職位分別行使國家的審判權與檢察權,與其他類別職位的性質、特點存在明顯區別。法官、檢察官在等級、義務、權利、資格條件、任免程式、迴避等方面的管理也是與其他類別公務員有所區別。

公務員有哪些崗位

5、其他類別職位等。

以上類別並沒有窮盡公務員的職位類別。以後根據實踐的需要,還可能劃分新的類別。因此,有明確規定:“國務院根據法律,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作出這樣的授權,是為進一步完善職位分類制度預留制度空間。同時還規定,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這裡的“國家另行規定”,是指中央層面的規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章。

標籤: 崗位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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