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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賽的基本規則

1、場上總11人,1個守門員。 2、兩張黃牌=1張紅牌(罰下)。 3、在球門前的那個小框裡(被稱為禁區=最小的為小禁區,大的為大禁區。由裁判判罰)出現違規對方得點球(點球=在門前固定點射門,只能由守門員防守),在禁區外的違規由裁判判罰對

足球比賽的基本規則

足球運動的第一個文字形式的規則是《劍橋規則》,當時英國學校一節課時間大約是45分鐘!為什麼是90分鐘,因為英國的公學與公學之間會進行比賽,就需要把相互間的課協調好!所以就將兩節課合二為一,規定為90分鐘!中場休息15分鐘。所以如今的足球比賽時間就規定為90分鐘。

足球比賽規則: 1、足球比賽分為上、下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鐘,中間休息不得超過15分鐘。加時賽每半場15分鐘。 2、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一隊的場上隊員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比賽時,守門員和其他隊員的位

足球比賽總會扣人心絃,讓人直呼過癮,然而90分鐘的時間轉瞬即逝,大家知道為什麼足球比賽是90分鐘呢?有的比賽90分鐘到了,還要踢幾分鐘,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下面我們就來詳細瞭解一下哪些不為人知的足球祕密。

①青少年參加足球運動,能使肌肉纖維變粗,肌肉收縮力增強,足球不光是一項全身性的體育活動,還能促進骨骼生長,骨密度增大,骨骼的直徑增粗,骨重量增加。 ②少年經常參加足球運動,將能促使其行動迅速,視野開闊,反應敏捷,食量增大,新陳代謝

為什麼足球比賽是11個人?

1、兩隊都必須含有1名守門將,每隊最多可以做出3個人員調整。一場比賽不可缺少的還有裁判員,包括一名主裁判,兩名裁判助理,一名第四官員和VAR視訊助理裁判。 2、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

這就要從現代足球開始說起,其實,早期的足球沒有人數和時間的,直到1848年,足球運動的第一個文字形式的規則(rules)《劍橋規則》誕生了。所謂的《劍橋規則》,即是在19世紀早期的英國倫敦(London),牛津(Oxford)和劍橋(Cambridge)之間進行比賽時制定的一些規則。

1、一場比賽的兩個隊每隊隊員人數不得超過11人。 2、每隊必須有一名守門員。 3、每隊在比賽時可有1-2名替補隊員,如果是“友誼比賽”,可以有5名以下的替補隊員。 4、在經裁判員同意後,在比賽暫停時,替補隊員可替換隊員。 5、每次比賽,每隊主

當時每隊(each team)有11個人進行比賽。因為當時在學校裡每套宿舍住有十個學生和一位教師,因此他們就每隊11人進行宿舍與宿舍之間的比賽,當前的11人足球比賽就是從那時開始的。

一、比賽場地規則 足球比賽場地必須是長方形,場地長 90~120米,寬45~90米。世界盃比賽場地為105米×68米,非正式比賽可因地而宜。 二、比賽用球規則 比賽用球應為圓形,用皮革或其他適宜的材料製成,不得使用可能傷害運動員的材料。球的周長為

為什麼足球比賽是90分鐘?

越位: 進攻球員在沒有球的狀態下,站於防守一方的球門線與該進攻球員之間,若當只有一位防守球員時,進攻的球員便是處於越位位置。 自由球: 直接自由球: 球員犯規,在該點由對方判罰,直接射進球門,可算得分。 • 踢或企圖踢對方球員。

當時英國學校的一節課時間大約是45分鐘!為了更好的方便學生們進行活動,也不至於產生別的問題,所以就把一節課作為了時間上的選擇!而為什麼是90分鐘,因為除了學校內部的比賽,英國的公學與公學之間也會進行比賽,如果兩家比賽,就要約定好時間,把相互間的課協調好!並且當時比賽規則並不健全,有時候要用劍橋規則,有時候要用牛津規則,十分不利於比賽的進行和足球的發展,所以就將兩節課合二為一,規定為90分鐘!中場休息15分鐘。

足球比賽規則 第一章 比賽場地 1.場地面積:比賽場地應為長方形,其長度不得多於120米或少於90米,寬度不得多於9O米或少於45米(國際比賽的場地長度不得多於110米或少於100米,寬度不得多於75米或少於64米)。在任何情況下,長度必須超過寬度。

除此之外,人們發現足球運動對於體力的消耗以及人類體能的水平,90分鐘是最合適的時間。如果短了運動員就還有體能沒耗完,會讓人覺得沒有盡興。如果長了就得在體能耗盡的情況下比賽,會讓人覺得痛苦。

足 球 規 則 11人制足球規則 一.球場 (1)面積: 球場必須是長方形,它的長度,不能超過一百三十碼,也不能短於一百碼;它的闊超 過一百碼,也不能短於五十碼。(國際比賽的球場,長度為一百一十碼至一百二十碼,闊度為七十碼至八十碼。)無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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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賽的規則?

1、基本知識:每一場足球比賽的隊伍為兩支球隊,每支球隊上場的人數為11人。其中一來般正規的比賽每場可以替換3人。 2、場地:足球場為兩邊,每一邊由該隊的球員守護,同時利用自自己的優勢將足球踢入對方球門獲得勝利。

3、角球的zhidao規則:當自方將球從底線碰出場外時,由進攻方將球從角球區開出。

足球的基本規則

一、比賽場地規則

足球比賽場地必須是長方形,場地長 90~120米,寬45~90米。636f7079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37616463世界盃比賽場地為105米×68米,非正式比賽可因地而宜。

二、比賽用球規則

比賽用球應為圓形,用皮革或其他適宜的材料製成,不得使用可能傷害運動員的材料。球的周長為68~70釐米,重量為410~450克,壓力為0.6~l.1個大氣壓。在比賽進行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比賽用球,如球在比賽進行中破裂或漏氣,應立即停止比賽,用新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恢復比賽。

三、比賽人數及裝備規則

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1名守門員,任何一隊少於7名隊員時,該場比賽應為無效。每場比賽每隊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任何其他隊員都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但須事先通知裁判員,並應在比賽成死球時互換。

上場隊員必需的裝備是:運動上衣、短褲、護襪、護腿板和足球鞋。上場隊員不得穿戴可能危及其他運動員的任何物件。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上場隊員和裁判員。

四、越位規則

(一)判罰越位的三個因素

1. 位置因素 攻方隊員在對方半場,處於球的前面,而對方防守隊員不足兩名時,該隊員處於越位位置。

2.時間因素 同隊隊員向他傳球的一剎那,該隊員前面的防守隊員不足兩名時,即屬越位。

3.行為因素 該隊員正在干擾比賽、正在干擾對方或者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時,判其越位.

(二)如何判罰越位

1.當同隊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剎那,裁判員認為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主動地干擾比賽、干擾對方隊員、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應判其越位。

2.隊員僅僅處在越位位置,而直接接得球門球、角球、擲界外球、裁判員墜球不應判罰越位。

五、犯規與不正當行為

(一)下列情況下判罰直接任意球

以上肢動作(推、打、拉、扯對手或故意手球)、下肢動作(踢、絆、鏟人或故意挑向對方),以及從背後衝撞或向對方吐唾沫,都應判罰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踢直接任意球;防守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有上述一項行為之一者應判罰球點球;在比賽進行中,無論球在什麼位置,如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有反上述一項行為之一者都應判罰點球

(二)下列情況下判罰間接任意球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具有危險性。

2.當球不在隊員控制範圍內時,該隊員不是為了爭球而用肩部衝撞對方。

3.隊員不去踢球而阻擋對方隊員。

4.衝撞守門員。

5.守門員違例。

(1)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2)行走4步以上雖使球進入比賽狀態,但未經罰球區外的同隊隊員或罰球區內的對方隊員觸球前,再次用手觸球。

(3)同隊隊員故意將球踢給守門員後,守門員用手觸球。

(4)延誤比賽時間。

以上情況都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三)下列情況下應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1.比賽開始後,隊員擅自離場或重新進場,而事先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

2.隊員連續違反規則。

3.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

4.有不正當行為者。

(四)下列情況下應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1.有暴力行為者。

2.嚴重犯規者。

3.用汙言穢語進行辱罵者。

4.經黃牌警告後,又出現第二次可警告的犯規。

足球比賽規則?

主要規則如下:

一、足球比賽場地及用球

1、標準的國際比賽場長度為100~120m,寬度為64~75m。世界盃決賽時所用球場的標準為:長度105m,寬度65m,並鋪有草皮。正式國際比賽必須在天然草皮球場進行,不得在人造草皮球進行。足球場內劃有:球門線、邊線、中線、罰球區、球門、角球區、中點、中圈、罰球弧。球場四角各豎一面高度不超過1.5m的角旗。足球門的寬度為7.32m,高度為2.44m。

2、標準的國際比賽用球,其周長為68~71cm,重量在比賽開始時為396~453g,充氣後的壓力為0.6~1.1大氣壓。球的顏色應與球場有明顯的區別,一般為白色、晚間用燈光比賽時,須使用黑、白兩色球。比賽中未經裁判允許,不得更換比賽用球。

二、參賽人數及比賽時間

正規足球比賽,每隊上場人數為11人,其中一人必須是守門員,每場比賽可替換三人,任何一個球隊少於七人時,比賽不能進行。每場正規的足球比賽,有一名主裁判、二名助理裁判和一名替補裁判。主裁判鳴哨後,開球隊員將球向前踢至滾動一週後,即開始比賽。比賽的時間分上、下兩上半場,每半場為45min,中場休息時間不15min。在全場比賽90min內打成平局後,需打加時賽,加時賽的時間為30min,上下兩個半場各為15min,中間不休息,只交換場地,採用突然死亡法進行比賽。若加時賽仍為平局,且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337616630必須決出勝負,則採用互相罰點球決勝負的辦法。勝一場得3分,平一場得1分,負一場得0分。

裁判員及助理裁判員職權

在足球比賽中,裁判員根據足球規則賦予的權力,可以對比賽雙方隊員、教練員等的不正當行為和犯規進行處罰、警告或罰出場直至取消比賽資格。助理裁決員協助裁判員執行規則,當球的整體越出邊線或端線,應指明哪一方踢球門球,或擲界外球,或踢角球。當球的整體越過球門線時,助理裁判員持旗指向中圈,主裁判鳴哨判為勝一球。

三、越位及侵人犯規處罰

1、在現代足球比賽中,最多、最常見就是越位犯規和侵人犯規。判罰越位犯規應根據以下三個條件。

進攻隊員傳球一剎那,同隊隊員在對方半場內所處的位置比球更接近對方端線。

接球隊員與對方端線之間少於二名防守隊員。

企業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或干擾比賽,也應判罰越位犯規。

2、侵人犯規

侵人犯規主要有:拉人、拌人、阻擋和危險動作。

拉拌人犯規在比賽中最常見到的是隊中爭搶球的目的不在球,故意用手拉或腳拌摔對方隊員或剷球中故意剷倒對方隊員;應判罰直接任意球或點球。阻擋犯規常見的是隊員爭搶球目的不在球,而是故意阻攔對方向球跑動。危險動作是指雙方隊員鄒搶球動作和踢球方式,被裁判認為有可能傷及對方或自己的危險性。如阻擋和危險動作的目的是為了獲得球或處理球,應判罰間接任意球。此外,裁判員應掌握好有利與無利的原則,儘量避免做出對犯規一方有利的判罰。例如:攻方射門時,守方非守門員的隊員用手觸球犯規,但球仍然進了球門,裁判員則不應判手球犯規,而應判進球有效。此時裁判員若判防守犯,反而使進攻一方有可能失去一次得分機會。這樣,就有可能造成對犯的一方有利了。有利和無利原則掌握得好壞,是衡量一個裁判員執罰水平的重要標誌。足球比賽中,允許雙方隊員進行合理衝撞,但必須在雙方控制的範圍內,用肩部以下、肘部以上的部位,衝撞對方相同部位,且肘部不應外張,衝撞力量應適當。

比賽中,對故障拉人、推人、踢人、拌人、凶猛地跳向對方、帶有危險性衝撞、故意手球一般應判罰直接任意球,如守方在罰球區內犯有上述犯規動作,應由對方罰點球。

比賽中,任何一方的踢球方式有傷及對方的危險或阻擋、衝撞手中無球的守門員或守門員違例,均應判罰間接任意球。

在比賽過程中,裁判員對有過錯的教練員、領隊或隊員,妨礙比賽,對裁判員判罰表示不滿或有不正當行為者應以黃牌警告;對有惡劣行為或嚴重犯規,用粗言穢語進行辱罵者,應予以紅牌罰出場,取消比賽資格。裁判員在比賽中,無需向被警告者作任何解釋,但賽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寫出書面報告呈交主辦機構。

足球比賽的大致規則

越位:

進攻球員在沒有球的狀態下,站於防守一方的球門線與該進攻球員之間,若當只有一位防守球員時,進攻的球員便是處於越位位置。

自由球:

直接e79fa5e9819331333262363035自由球:

球員犯規,在該點由對方判罰,直接射進球門,可算得分。

• 踢或企圖踢對方球員。

• 絆倒或企圖絆倒對方球員。

• 跳向對方球員。

• 衝撞對方球員。

• 毆打或企圖毆打對方球員。

• 推對方球員。

• 抓拉對方球員。

• 向對方球員吐口水。

• 非守門員故意用手觸球。

• 剷球未觸球前觸及對方。

間接自由球:

球員觸犯,在該點由對方判罰,裁判以單手高舉手勢示意;直接射進球門,卻未經其它球員觸及,不算得分。

守們員用手將球交出,在球未觸及其它球員前,再一次用手觸球。

同隊球員故意將球踢向守門員,守門員用手觸球。

直接獲得同隊球員擲邊球入場,守門員用手觸球。

延誤時間。

守們員用手持球行走超過 4 步。

阻擋對方球員前進。

阻礙守門員用手將球交出。

動作有危險性。

其它犯規,規則未規定者。

黃牌警告:

• 非運動精神行為。

• 用語言或動作表示異議。

• 連續違反規則。

• 延誤重新開始比賽。

• 踢角球或自由球,不與球保持必要距離 ( 10 碼 ) 。

• 未得裁判允許擅自進出球場。

紅牌判罰離場:

• 嚴重犯規。

• 言語無禮、侮辱或謾罵。

• 粗魯行為。

• 對任何人吐口水。

• 對方有機會進球得分時,故意用手觸球。

• 對方有機會進球得分,故意用犯規手段阻止。

• 再同一場比賽,第二次被黃牌警告。

罰球:

• 球員球員在己方罰球區內觸犯直接自由球的十條規則,由對方在罰球點 ( 12 碼 ) 判罰。

• 罰球區的位置在球門前長 18 碼 、寬 44 碼 之長方形範圍。

界外球:

• 整個球體在空中或地面,全部越出邊線時;在越出邊線地點,由最後觸球球員的對方擲球入場,重新開始比賽。

• 擲界外球的球員,必須站在邊線上或邊線外、兩腳著地、面對球場,並用雙手擲球

• 擲界外球直接進入對方球門,不算得分。

球門球:

• 直接進入對方球門,算得分。

• 球由攻方球員觸及,整個球體在空中或地面,全部越出球門線時,則判球門球。

• 由守方球員在球門區內任何一點踢球門球。

角球:

• 直接進入對方球門,算得分。

• 球由守方球員觸及,整個球體在空中或地面,全部越出球門線時,判角球。

足球比賽規則是什麼??

足球比賽規則

第一章 比賽場地

1.場地面積:比賽場地應為長方形,其長度不得多於120米或少於90米,寬度不得多於9O米或少於45米(國際比賽的場地長度不得多於110米或少於100米,寬度不得多於75米或少於64米)。在任何情況下,長度必須超過寬度。

2.畫線:比賽場地應按照平面圖畫出清晰的線條,線寬不得超過12釐米,不得做成“V”形凹槽。較長的兩條線叫邊線,較短的叫球門線。場地中間畫一條橫穿球場的線,叫中線。場地中央應當做一個明顯的標記,並以此點為圓心,以9.15米為半徑,畫一個圓圈叫中圈。場地每個角上應各豎一面不低於1.50米高的平頂旗杆,上系小旗一面;相似的旗和旗杆可以各豎一面在場地兩側正對中線的邊線外至少:米處。

3.球門區:在比賽場地兩端距球門柱內側5.50米處的球門線上,向場內各畫一條長5.50米與球門線垂直的線,一端與球門線相接,另一端畫一條連線線與球門線平行,這三條線與球門線範圍內的地區叫球門區。

4.罰球區:在比賽場地兩端距球門柱內側16.50米處的球門線上,向場內各畫一條長16.50米與球門線垂直的線,一端與球門線相接,另一端畫一條連線線與球門線平行,這三條線與球門線範圍內的地區叫罰球區,在兩球門線中點垂直向場內量11米處各做一個清晰的標記,叫罰球點。以罰球點為圓心,以9.15米為半徑,在罰球區外畫一段弧線,叫罰球弧。

5.角球區:以邊線和球門線交叉點為圓心,以1米為半徑,向場內各畫一段四分之一的圓弧,這個弧內地區叫角球區。

6.球門:球門應設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由兩根相距7.32米、與西面角旗點相等距離、直立門柱與一根下沿離地面2.44米的水平橫木連線組成,為確保安全,無論是固定球門或可移動球門都必須穩定地固定在場地上。門柱及橫木的寬度與厚度,均應對稱相等,不得超過12釐米。 球網附加在球門後面的門柱及橫木和地上。球網應適當撐起,使守門員有充分活動的空間。

注:球網允許用大麻、黃麻或尼龍製成。尼龍繩可以用,但不得比大麻或黃麻繩細。

第二章 球

比賽用球應為圓形,它的外殼應用皮革或其它許可的材料製成,在它的結構中不得使用可能傷害運動員的材料。

球的圓周不得多於71釐米或少於68釐米。球的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得多於453克或少於396克。充氣後其壓力應相等於0.6一1.1 個大氣壓力(海平面上),即相等於600-1100克/釐米’。在比賽進行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比賽用球。

國際理事會決議一

1.比賽所用的球,是比賽場地所屬協會或俱樂部的財物,在比賽結束時,應將球交給裁判民

2.國際理事會隨時決定製球的質料。任何經許可的質料,均應由國際理事會核准。

3.國際理事會已批准的規則對球所定的相等重量:14至16英兩等於396至453克。

4.如球在比賽進行中破裂或漏氣時,應立即停<止比賽,用新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恢復比賽。

5.如球破漏發生在死球時,應用新球按照相應裁判員,並應在比賽成死球時互換。

6.不按此執行則按無替補隊員處理。

國際理事會決議二

1.每隊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各國足球協會酌定。

2.理事會認為,任何一隊少於7名隊員時,該場比賽應為無效。

3.隊員在比賽開始前被罰令出場,可從已登記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補,不應因進行替補而延遲開球。 隊員在比賽開始後被罰令出場者,不得替換。 凡替補名單中的替補隊員,不論是在比賽開始前,或在比賽開始後被罰令出場,均不得更換0匕項決議僅指違反規則第十二章而被罰令出場的隊員,而不適用違反規則第四章的隊員)。

第三章 隊員人數

上場比賽的兩個隊每隊隊員人數不得超過11人。

每隊必須有一名守門名。

·每隊在比賽時可有1-2名替補隊員,如果是“友誼比賽”,可以有5名以下的替補隊員。

·在經裁判員同意後,在比賽暫停時,替補隊員可替換隊員。

·只有在被替補隊員下場後,替補隊員才能上場。

·未經裁判員同意,任何隊員不得上場或下場。

第四章 隊員裝備

1.·a.上場隊員必需的裝備是:運動上衣、短褲、護襪、護腿板和足球鞋。

· b.上場隊員不得穿戴能危及其他運動員的任何物件。

2.護腿板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而且應是由適當的材料製成(橡膠、塑料、聚氨脂或其它類似的材料)。

3.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上場隊員和裁判替補守門員或其他任何隊員時,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b.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許可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c.替補隊員應在比賽成死球時從中線處進場。

·d.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e.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4.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成為場上隊員,同時被替換出場的隊員不再是場上隊員,至此替補結束。

罰則:

· a.對於違反本章第(4)條規定者,比賽不應暫停,應在比賽成死球時立即警告各有關隊員。

· b.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場,則應停止比賽,並視情節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令其離場或罰令出場,然後由裁判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執行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 c.對違反本章任何其它規則的有關隊員,均應警告。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應由對方隊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可在其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在對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 d.如競賽規程要求在比賽前將替補隊員名單交給裁判

罰則:場上隊員違反本章規定時,除非在成死球前,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在成死球后,該隊員應離場調整或換取裝備。離場調整和換取裝備的隊員在回場前,必須先報告裁判員,經裁判員檢查符合規定後,只有在比賽成死球時方可進場比賽。場上隊員違反了本章規定時,不要立即停止比賽。

第五章 裁判員

每場比賽應委派一名裁判員執行裁判任務。在他進入比賽場地時,即開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262363033始行使規則賦予他的職權。 在比賽暫停或比賽成死球時出現的犯規,裁判員均有判罰權。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根據比賽實際情況,諸如比賽結果等所作的判決,應為最後判決。他應當:

a.執行規則

b.避免作出對犯規隊有利的判罰。

c.記錄比賽成績和比賽時間,使比賽賽足規定的時間或雙方同意的時間,並補足由於偶然事故或其它原因所損耗的時間。

d.因違反規則、遇風雨、觀眾或外界人員干擾及其它原因妨礙比賽進行時,裁判員有權暫停、推遲或終止比賽。事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書面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一經投郵即為合乎手續。

e.裁判員從進入比賽場地起,對犯有不端和不正當行為的隊員應給予警告並出示黃牌。事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該隊員的姓名和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

f.除參加比賽的隊員及巡邊員外,未經裁判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g.如裁判員認為隊員受傷嚴重時,應立即停止比賽,須將受傷隊員儘可能迅速地移至場外,並立即恢復比賽。如隊員受輕傷,則比賽不應在成死球前停止。凡隊員能自己走到邊線或球門線接受任何護理者,不得在場內護理。

h.裁判員對於場上隊員的暴力行為、嚴重犯規、使用汙言穢語或辱罵性語言,以及經警告後仍犯有不正當行為者,應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i.在每次比賽暫停後,以訊號指示恢復比賽。

j.審定比賽用球是否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第六章 巡邊員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巡邊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1.何時球出界成死球;

2.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3.當要求替補時。 他們還應協助裁判員按照規則控制比賽。巡邊員如有不正當行為或不適當地干擾比賽,裁判員則應免除其職務並指派他人代替(裁判員應將此情況上報主辦機構)。巡邊員使用的手旗,應由比賽場地所屬的俱樂部提供。

第七章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應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場,每半場45分鐘。特殊情況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並按下列規定執行:

·a.在每半場中由於替補、處理傷員、延誤時間及其它原因損失的時間均應補足,這段時間的多少由裁判員決定。

·b.在每半場時間終了時或全場比賽結束後,如執行罰球點球,則應延長時間至罰完為止。 除經裁判員同意外,上下半場之間的休息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

第八章 比賽開始

•a.比賽開始前,應用投市方式選定開球或場地,先挑的一方應有開球或場地的選擇權。比賽應在裁判員發出訊號後,由開球隊的一名 隊員將球踢入(即踢動放走在比賽場地中央的球)對方半場開始。在球被踢出前,每個隊員都應在本方半場內,開球隊的對方隊員還應當保持距球不少於9.15米;球被踢出後,須滾動到它自己的圓周距離時,才應認為比賽開始,開球隊員在球經其他隊員觸或踢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b.在進一球后,應由負方一名隊員以同樣方式,重新開球繼續比賽。

•c.下半場開始時,兩隊應互換場地,並由上半場開球隊的對方開球。

§罰則:

•a.任何違反本章規則的開球都應重開。如開球隊員在球經其他隊員觸或踢及前再次觸球,則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

•b.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則這個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c.開球不得直接射門得分。

•d.比賽如因本規則未規定的原因暫停時,球並未越出邊線或球門線,則恢復比賽時,裁判員應在暫停時球所在的位置墜球,球著地即恢復比賽,如果比賽暫停時球在球門區內,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位置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墜球時在球落地之前,隊員不得觸球,否則應由裁判員重新墜球。

第九章 比賽進行及死球

§下列情況成死球:

·1.當球不論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2.當比賽已被裁判員停止時。

自比賽開始至比賽終了時,比賽均應在進行中,包括:

·a.球從球門柱、橫木或角旗杆彈回場內。

·b.球從場上的裁判員或巡邊員身上彈落於場內。

·c.場上隊員犯規而裁判員並未判罰。

第十章 計勝方法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凡球的整體從門柱間及橫木下越過球門線,而並非攻方隊員用手擲入、帶入,故意用手或臂推入球門(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均為攻方勝一球。

在比賽中,勝球較多的一隊為得勝隊,如雙方均未勝球或勝球數目相等,則這場比賽應為“平局”。

第十一章 越位

Ö1.凡進攻隊員較球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者,即為處於越位位置。下列情況除外:

•a.該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b.至少有對方隊員兩人比該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的球門線。

Ö2.當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同隊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時,裁判員認為該隊員有下列行為,則應判為越位:

•a.在干擾比賽或干擾對方;

•b.企圖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Ö3.下列情況,隊員不應被判為越位:

•a.隊員僅僅處在越位位置;

•b.隊員直接接得球門球、角球或界外擲球。

Ö4.隊員被判罰越位,裁判員應判由對方隊員在越位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果該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越位,那麼這個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時所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

第十二章 犯規與不當行為

隊員故意違反下列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a.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b.絆摔對方隊員,即在對方身後或身前,伸腿或屈體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

c.跳向對方隊員。

d.猛烈地或帶有危險性地衝撞對方隊員。

e.除對方正在阻擋外,從背後衝撞對方隊員。

f.打準企圖打對方隊員準向對方吐唾沫。

g.拉扯對方隊員。

h.推對方隊員。

i.用手觸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攜帶、推擊球(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

以上情況都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直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對方球門區內,該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判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如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任何一項時,則不論當時球在什麼位置,都應判罰球點球。

隊員犯有下列五項犯規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帶有危險性,例如:企圖去踢守門員已接住的球。

5.比賽中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時:

a.以手控制球后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拋球再接住,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b.持球后在行走4步過程中及其前後,雖已使球進入比賽狀態,但未經罰球區外的同隊隊員或罰球區內外的對方隊員觸球前,根據第5(c)條的情況自己再次用手觸球。

c.同隊隊員故意將球踢給守門員後,守門員用手觸球。

d.裁判員認為由於戰術上的目的,有意停頓比賽,延誤)比賽時間而使本隊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以上情況都應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e.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f.比賽開始後,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加入比賽或在比賽進行中離場:意外事故除外),不論哪一種情況,事先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者。

g.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由對方在暫停比賽時球的所在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h.如犯規隊員另有更嚴重的犯規情節時,則應按規則的有關規定判罰。

i.隊員連續違反規則。

j.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

k.有不正當行為者。

除發生更嚴重的犯規外,隊員的行為屬上述最後三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給予黃牌警告,並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6.裁判員認為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罰令其出場並出示紅牌:

a.犯有暴力行為。 b.嚴重犯規。 c.用汙言穢語或進行辱罵。 d.經黃牌警告後,因犯規又被給予第二次黃牌警告。 因罰令隊員出場使比賽暫停,如該隊員並未違反其它規則時,則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三章 任意球

任意球分兩種:直接任意球(這個球可以直接射入犯規隊球門得分)及間接任意球(踢球隊員不得直接射門得分,除非球在進入球門以前曾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

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踢直接或間接任意球時,在球被踢出罰球區前,所有對方隊員都應站在該罰球區外,並須至少距球9; 15米。當球滾至球的圓周距離,並出罰球區後比賽即為恢復。守門員不得將球接入手中後再踢出進入比賽,如球未 被直接踢出罰球區,則應令重踢。

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外踢直接或間接任意球時,所有對方隊員在球被踢出前應至少距球9. 15米,除非他們已站在自己的球門線上,當球滾動至球的圓周距離時,比賽即為恢復。

如果對方隊員在任意球踢出前,進入罰球區或距球少於9. 15米,裁判員應令其退到規定的位置後,方可執行罰球。

踢任意球時,須將球放定。踢任意球的隊員將球踢出後,在球經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儘管本規則的其它條款對踢任意球的地點已作出規定:

1.守方在本方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2.凡攻方在對方球門區內踢間接任意球時,應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罰則:如踢任意球的隊員在球被踢出後,經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則應判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則這個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第十四章 罰球點球

罰球點球應從罰球點上踢出,必須明確主罰隊員。踢球時除主罰隊員和對方守門員外,其他隊員均應在該罰球區外及比賽場內,並至少距罰球點9.15米處。對方守門員在球被踢出前,必須站在兩門柱間的球門線上(兩腳不得移動)。主罰隊員必須將球向前踢出;在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當球滾動至球的圓周距離時,比賽即為恢復。罰球點球可直接射門得分。當比賽進行中執行罰球點球,以及在上半場準全場比賽終了而延長時間執行或重踢罰球點球時,如踢出的球觸及任何一個門柱或兩個門柱;或觸及橫木;或觸及守門員;或連續觸及門柱、橫木或守門員而進入球門,只要沒有犯規現象發生,均應判為勝一球。

罰則: 對違反本章任何規定者,應作如下處理:

a.如守方隊員犯規,則球未罰中應重罰。

b.如踢罰球點球隊員以外的攻方隊員犯規,則球罰中無效,應重罰。

c.如踢罰球點球隊員在比賽恢復後犯規,則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五章 擲界外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在地面或空中越出邊線時,應由出界前最後觸球隊員的對方隊員,在球出界處擲向場內任何方向。

擲球時,擲球隊員必須面向球場,兩腳均應有一部分站立在邊線上或邊線外,不得全部離地,用雙手將球從頭後經頭頂擲入場內。球一進場內比賽立即恢復。擲球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擲界外球不得直接擲入球門得分。

罰則:

a.如球不按規定的方法擲入場內,應由對方隊員在原處擲界外球。

b.如擲球隊員擲球入場後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時,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 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或在本方球門區內犯規,則應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六章 球門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在空中或地面從球門外越出球門線,而最後踢或觸球者為攻方隊員時,由守方隊員在球門區內任何 地點直接踢出罰球區恢復比賽。守門員不得將球接入手中後再踢出進入比賽。如球未被直接踢出罰球區,即未進入比賽, 應令重踢。踢球門球的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踢球門球不得直接射門得分,踢球門球時,對方隊 員在球被踢出罰球區前都應站在罰球區外。

罰則:

踢球門球的隊員將球踢出罰球區後,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應判由對方隊員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 任意球。如隊員在球門區內犯規,則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執行。

第十七章 角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在空中或地面從球門外越出球門線,而最後踢或觸球者為守方隊員時,由攻方隊員將球的整體放走。在離球出界處較近的角球區內踢角球。

踢角球時,不得移動角旗杆。角球可直接勝一球。踢角球隊員的對方隊員在球未進 入比賽時,即球未滾動至球的圓周距離時,不得進入距球9.15米以內。踢角球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罰則:

a.踢角球的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時,裁判員應判由對方隊員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球門區內犯規,則根據規則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執行。

b.如有任何其它犯規,角球均應重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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