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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喪失價值條款

不喪失價值條款
人壽保險的保險費率含有儲蓄成分,特別是在帶有生存給付的長期人壽保險合同中,儲蓄保險費佔純保險費的比重很大。因此,投保人經過一定時間的交費後,保單積存的責任準備金金額將不斷增加,形成了可觀的保單現金價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雖然未對現金價值進行詳細解釋,但從很多條款中均體現出不喪失價值條款的精神。如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等有關解除合同、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規定中,均有“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字樣。不喪失價值條款的旨意在於,壽險保單的現金價值不因合同效力的變化而喪失。現金價值雖然由保險人佔有,但仍爲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資產。保險合同解除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退還保單現金價值。即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受益人違反合同規定的某些義務而致使保險合同解除,保單的現金價值也不會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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