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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個人鋪面出租合同

1、簡易個人鋪面出租合同首先可以寫出租方與承租方的基本資訊。2、其次可以寫商鋪的地址、租賃期限、租金及交納方式、違約金和違約責任等。3、最後雙方簽字蓋章,寫上日期即可。

個人鋪面出租合同1

出租方(以下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稱乙方):

甲方同意將自己的產權商鋪出租給乙方,雙方在法律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制定如下協議:

一、 鋪位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鋪坐落於 ,建築面積 平方米。

二、 租賃期限

雙方商定鋪位租期爲__ 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三、 租金和租金交納期及條件

1、每年租金爲人民幣 ,大寫: 。 乙方以現金形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金每年支付一次,並於每年 日前交至出租方。

2.本合同一經簽署,乙方即應交納相當於____個月租金的押金。合同終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電、煤氣,電話等相關費用後,甲方即可退還乙方押金(不計息)。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視爲違約,押金不予退。

四、水電費、管理費、清潔費和維修費等費用的繳費辦法

1、 水電費:電費、水費按有關部門規定的商業用電、用水價格收費(含損耗);乙方於次月10號前向甲方以現金方式交清上月的水電費。(水錶底數爲______度,電錶底數爲_____ 度,此度數以後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直至合同期滿);

2、相關管理費、清潔費:乙方自行向相關管理部門、機構交納;

3、維修費:租賃期間,由於乙方導致租賃鋪位的質量或房屋的內部設施損毀,包括門窗、水電等,維修費由乙方負責;

4、因使用該鋪位進行商業活動產生的其它各項費用均由乙方繳納,(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請安裝電話、寬帶、有線電視等設備的費用)。

四、 租賃期間鋪位修繕

甲方將鋪位交給乙方後,乙方的裝修及修繕,甲方概不負責,其經營情況也與出租方無關;租期結束或中途雙方協商解除合同,乙方不得破壞已裝修部分及房屋架構。

五、 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租賃期間,甲方如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符合國家有關房產轉讓規定,不必乙方同意。但甲方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後,該第三方即成爲本合同的當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權利,承擔原甲方的義務。

2.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爲本合同的當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乙方的義務。

六、乙方的職責

1、乙方必須依約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如有無故拖欠,甲方有權向乙方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爲實欠租 %。如拖欠租金天,視爲違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並不退還乙方押金。

2、甲、乙雙方在合同終止前,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是否終止合同。

3、乙方保證承租甲方的商鋪作爲商業使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和政府相關規定,合法經營。因乙方違法經營而給甲方造成的連帶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4、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乙方逾期不搬遷,甲方有權從已經解除租賃關係的房屋中將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擔保管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因此而產生的費用,並有權訴之法律。

七、合同期滿,如甲方的租賃商鋪需繼續出租,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但租金可隨社會物價指數變動而適當調整)。

八、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動解除:

1、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政府決定徵用,收購、收回或拆除租賃房地產;

3、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在法律的基礎上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1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出租方(簽名): ______ 承租方(簽名): ______ 聯繫電話: ______ 聯繫電話: ______ 聯繫地址: ______聯繫地址: 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 __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個人鋪面出租合同2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商鋪相關事宜,雙方自願簽訂如下協議。

一、租賃物的狀況

1-1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商鋪系坐落於街號 (以下簡稱該商鋪)。該商鋪建築面積約爲平方米,現雙方約定按 平方米標準計算,最後實測面積多於或少於平方米的,均按 平方米計算,不作調整。

1-2 甲方爲該商鋪的所有權人,對該商鋪有完全的處分權。

1-3、有關該商鋪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範圍、條件和要求,以及附屬設施和設備及其他需移交給乙方的資料和物品見附件二。

二、租賃物的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諾,保證所租賃商鋪的經營範圍與乙方營業執照上列明的經營範圍相符。乙方的經營範圍爲:,如果乙方中途變更經營範圍必須事先徵得甲方同意,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三、租賃期限

3-1本合同商鋪租賃期限爲自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商鋪,乙方應在期滿後五日內騰空房屋並交付給甲方,五日內商鋪內如仍有乙方的物品,視爲乙方的廢棄物,甲方有權自行處分。3-3租賃期滿,如乙方願意繼續承租,則應在租賃期滿前30日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四、租金及其支付

4-1 該商鋪的租金採取固定租金的方法,按建築面積按年計算: 第一至第 年,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計算,每年租金 元。 第 年至第年,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計算,每年租金 元。

第 年至第 年,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計算,每年租金 元。

4-2租金的支付時間:租金採取預交的方式,每年度交納一次,具體交納時間爲:本合同簽訂後10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個年度的租金;以後每年度租金的支付時間爲本年度起租前30日內交清本年度的租金,依此類推。

4-3租金的支付方式:乙方直接向甲方支付現金或以轉賬的形式將租金打入甲方帳戶,甲方確認的帳戶資訊: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五、租賃保證金及其交納

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3個月租金(以第一期租金計算)作爲保證金,如乙方無任何違約行爲,在租賃合同終止後,乙方向甲方騰交房屋後5日內,甲方將乙方的保證金無息返還。

六、租賃物的交付與返還

6-1 本合同簽訂後,於甲方收到乙方交納的保證金和本期租金後的第二天向乙方交付房屋。

6-2 甲方交付的租賃物應符合本合同約定乙方所經營範圍的要求。

6-3租賃期限屆滿或提前終止合同時,乙方應在期限屆滿或甲方發出終止合同通知後5日內騰空房屋並返還給甲方,5日後,遺留在該商鋪內屬乙方所有的物品或附着物,視爲乙方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6-4乙方撤場時應保持該商鋪的原貌不變,不得因拆卸或搬遷破壞該商鋪的整體裝修或甲方的任何其他財產,否則應承擔恢復原狀以及賠償責任。

七、商鋪的裝修及維修

7-1 乙方對商鋪進行裝修的計劃和方案,事先應徵得甲方的同意,並按照政府相關標準及物業公司的要求進行。

7-2租賃期間,如房屋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應立即向物業公司報告,及時採取措施,減少損失,並通知甲方。

7-3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該商鋪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商鋪及附屬設施受損的,乙方應負責維修。乙方不維修的,甲方可代爲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八、甲方的權利、義務

8-1 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8-2 因出租商鋪產生的所有稅款均由乙方承擔。

8-3 租賃期內,甲方不得無故干涉乙方的經營自主權。甲方在遇到火災、地震等突發事件時,可在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進入該商鋪。

8-4 租賃期內,甲方如需出售該商鋪的,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8-5 租賃期內,如果甲方將該商鋪出售給第三方的,應將本合同出示給受讓方,並確保乙方擁有連續完整的租賃權。

8-6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營業所需的工商、稅務、規劃、環保、消防、衛生、通訊、設計、施工、增容(如有需要)及其它國家規定的申報手續或經營執照,協助乙方提供報批所需的有關房屋的相關資料。

九、乙方的權利、義務

9-1 乙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

9-2 乙方負責因出租商鋪產生的全部稅款,並承擔經營期間所產生的各種稅費。 9-3租賃期內,乙方承擔使用該商鋪所發生的水、電、煤氣、空調、通訊、設備等費用,按其獨立安裝的表具度數和政府規定的標準計算。

9-4 乙方擁有完整合法的經營自主權。

9-5 乙方對商鋪招牌的設計和安裝應當遵守物業的統一規定,並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9-6乙方負責租賃期間商鋪內的人身、財產的安全。對於因在租賃商鋪內發生的任何事故,包括但不限於鬥毆、火災、煙霧、水浸或任何物質的溢漏等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乙方承擔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損失,但因租賃物自身原因導致的除外。

9-7 爲避免8-6條款事由的發生,乙方根據需要對其經營的貸物和經營人員購買適當的保險。

9-8 沒有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租,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9-9租賃期間,乙方應服從物管公司統一的物業管理,並承擔物業管理費(包括:公共區域提供水、電、清潔、保安、園藝、垃圾清運、房屋管理所需的費用)。物業管理費按照物業公司的要求收取。

9-10租賃期間,乙方必須合法經營,因乙方經營的原因導致行政處罰或刑事犯罪,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給甲方造成損失時,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並且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十、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0-1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協議的,可以變更本合同。

10-2非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都無權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違約方承擔下列相應的違約責任外,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自守約方發出書面通知書之日起即行解除:

(一)甲方未按時交付商鋪,經乙方書面催告後30日內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二)甲方交付的商鋪不符合本合同約定,致使不能實現租賃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商鋪存在缺陷,危及乙方人身、財產安全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三)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超過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四)乙方未按時交納水費、電費、物業費等費有數額達到一個月租金或拖欠時間達到二個月以上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五)乙方開業後又無正當理由閒置達三個月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六)乙方利用商鋪從事非法活動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0-3 甲、乙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一)商鋪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被提前收回的;

(二)商鋪因社會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徵用拆遷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該商鋪毀損、滅失的;

十一、違約責任

11-1 甲方未按時交付商鋪的,每遲延一日,按乙方所交納當年租金的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1-2 乙方遲延交付租金的,每遲延一日,按所欠租金數額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1-3租賃期內,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視爲違約,已交納的租金、保證金不退回,且應向甲方賠償本年度租金的20%作爲違約金。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視爲違約,應向乙方賠償本年度租金的20%爲違約金。如年度租金的20%仍不能彌補對方損失時,違約方仍需賠償。守約方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損失、預期可得利益以及處理糾紛所需要的交通費、律師費、訴訟費等。

十二、其他

12-1 本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釋、效力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2-2本合同尾部的地址經甲乙雙方確認無誤,如有變更需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否則,一方按此地址發出的特快專遞視爲對方能夠收到。

12-3 若本合同的部分條款被認定爲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12-4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和本合同規定不一致的,以補充條款爲準。

12-5 甲、乙雙方如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透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商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2-6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雙方均爲自然人時)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住址: 住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對方爲法人時)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址: 住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簡易個人鋪面出租合同

個人鋪面出租合同3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租憑合同,並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洪梅汽車站商鋪 間租個乙方作爲 合法經營場地,商鋪位於 編號爲 建築面積 平方米。

二、租憑期限爲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合同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可優先續租,但必須提前一個月與甲方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否則視爲放棄優先權。

三、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爲免租期,每月租金按建築面積40-50元/平方米計算,每月計付租金元。租金採用按月支付方式,並於當月5日前繳清,逾期按每日2%計付滯納金,第二年做適當調整。

四、管理費按人民幣2元/平方米/月,合計爲 元。(此費用包括治安管理費、衛生綠化、公共設施等)管理費在免租期內不得減免,並於當月5日前交清。

五、本合同簽訂後乙方應在當月內向甲方交納租憑商鋪押金元人民幣(每個鋪面),押金用以保障乙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期滿後不計利息如數退還,如果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沒收押金作爲違約金,並負責賠償甲方的損失。

六、乙方經營期內所有的費用或按有關規定應付的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以上所收的一切費用都不含稅,甲方收取後應向乙方出具收據。乙方所用的水費按元/噸,電費按 元/度。

七、本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約的或者合同期間終止合同關係的,乙方須在10天之內將鋪面交還甲方,交還時應當恢復原貌(如間牆、門窗、管道等),否則應當支付恢復原貌的費用,同時乙方負責自行清理所有雜物,並搞好衛生,租憑物內的裝修材料(包括水管、電線、隔樓、門窗等)無償歸甲方所有。

八、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如建、翻修、不得改變原建主體結構和麪局。租憑期間由乙方負責維修、保養,乙方必須配備防火器材,消除安全隱患。

九、乙方簽訂本合同後,因經營需要裝修店鋪的,須向甲方有關部門登記備案,執行並遵守甲方的有關部門規定(如統一製做招牌、用電安裝等),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完成裝修,並於 日必須正常開門營業,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沒收押金,收回商鋪。營業期間非特殊情況不得連續三天關門,否則視爲違約。

十、甲方可以協助乙方辦理相關證照,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一、乙方應該按照約定時間繳納各項費用,否則甲方有權停止對乙方的供水供電等,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負。甲方下達書面催繳通知後仍不履行的,則視爲違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無償收回商鋪及附屬的設施設備及裝修材料,且押金不予退還,並保留追收滯納金的權利。

十二、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一年之內不得將物業轉讓,以後如確需要轉讓租憑權應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由甲方收取500元的轉讓手續費後方可辦理轉讓手續,否則視爲違約,則按違約處理。

十三、合同期內,乙方必須依法經營,遵守法律法規及《x治安管理條例》等,必須消除各種安全隱患,否則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整改或終止合同並不作任何賠償。十四、本合同如有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法律法規爲準,不盡事宜,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或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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