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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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意思是:形容統治者可以爲所欲爲、胡作非爲,而人民的正當言行卻受到種種限制。亦泛指自己任意而爲,反而嚴格要求別人或不許他人有正當的權利。
2、出處
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爲火。上元(正月十五,即元宵節)放燈許人入州治遊觀,吏人遂書榜揭(公佈;公開)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宋·陸游《老學庵筆記》卷五)
這個故事後來演變爲俗語“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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