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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案的關鍵問題

反壟斷案的關鍵問題

法律分析:

在我國,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的含有價格限制、產量限制、市場劃分以及聯合抵制等典型橫向限制的知識產權協議,無疑應當適用《反壟斷法》第13條進行分析認定。對於涉及的相關典型行爲如專利聯營和交叉許可,也應進行具體分析,既要看到其一般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具有促進競爭的效果,但也要看到其可能涉及壟斷協議包括橫向壟斷協議。在具體分析時,需要考慮交叉許可是否爲排他性許可、是否構成第三方進入相關市場壁壘等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爲。  

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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