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解除合同造成損失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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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司原因解除合同,具體的賠償標準爲: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對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按照上述標準的二倍進行賠償。
合同撤銷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合同是否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合同是因被欺詐而訂立的;
3、合同是因被脅迫而訂立的;
4、是乘人之危而訂立的顯失公平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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