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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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如下:
1、可撤銷合同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明顯不公平和欺詐,脅迫和不損害國家利益,無效合同的原因主要包括以法律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可撤銷合同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其他機關、組織和個人無權干預,無效合同往往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
3、無效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並存在,但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可撤銷合同並非絕對無效,在被撤銷前仍然有效,保持法律效力,但法律賦予一方撤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爲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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