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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刑事責任年齡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分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和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三個階段:

(一)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滿14週歲

一般地說,不滿14週歲的人尚處於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對不滿14週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一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

(二)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14週歲不滿16週歲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

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應當對所有的犯罪都應負有刑事責任,但應當根據情形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刑事責任年齡的意義

確定什麼年齡開始負刑事責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問題之一,因爲刑事犯罪責任年齡是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要件之一。從中國的刑法規定來看,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爲三個階段,一是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爲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二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類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三是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爲,都不負刑事責任,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中國刑法之所以規定這樣的犯罪年齡段,其目的是爲了有效地關心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對於他們發生危害行爲時,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方針,着重於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對極度少數非處罰不可的進行處罰,其目的還是爲了教育。因此,中國目前規定的犯罪年齡不僅是科學的,而且也是合理的。

刑事犯罪年齡低齡化的問題日益突出,且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趨向成人化犯罪。對於低齡化犯罪應當引起整個社會的普遍關注和重視。如何解決犯罪低齡化問題,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話題。造成犯罪低齡化的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處於一種不成熟不穩定的朦朧狀態,免疫能力相對較差,不僅缺少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而且也極易受到社會不良風氣和一些違法行爲的引誘和侵蝕,他們在好奇心和尋找刺激的心理驅使下,容易上當受騙;其次,社會關愛和家庭教育也是一個來容忽視的方面,對於未成年人出現犯罪,就社會而言,更多地是出現歧視,就家庭而言,既有過於溺愛的原因,也有缺少家庭溫暖的結果。

如果將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作爲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條途徑,則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是一種短期行爲,不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反而會擴大打擊範圍,將會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的視線,受到刑法的調整。因此,僅靠修改刑法的犯罪年齡來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則是擴大了刑法特殊預防的功能,這不僅對整個社會不利,而且對於未成年人今後的成長也極爲不利,可以說,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做法只是一種消極的行爲,不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

二、美國刑事責任年齡如何規定?

在美國,有未成年人罪犯、有違法傾向的未成年人、依靠的兒童等區分。美國50個州均有相似但並不是完全雷同的規定。比如《加利福尼亞州福利和機構法》第300條規定了依靠的兒童(dependentchild),他們是指符合下列各種情形之一的年齡在18週歲以下的任何人:

(一)需要適當和有效的父母照顧或控制,但沒有父母或監護人,或沒有父母或監護人願意行使或有能力行使這種照顧或控制,或沒有父母或監護人實際上行使這樣的照顧或控制。父母只是因爲身體上的缺陷原因,包括但不限於視聽方面的缺陷,不能被認定不能行使適當的和有效的父母照顧或控制,除非法院認爲這種缺陷阻礙了父母行使這種照顧或控制。

(二)貧窮,或者沒有生活的必需品,或者沒有家或沒有合適居住的地方。

(三)因爲精神或身體上的缺陷或不正常而對公衆具有人身上的危險。

(四)由於父母,或監護人或與其共處的其他人的疏忽、殘暴、隨落或虐待,家並不是一個合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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