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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督撫制度

明代督撫制度

1、督撫是總督和巡撫的統稱,是指明朝中央政府爲了處理地方事務而派遣到地方臨時辦事的官員。這種臨時的差遣逐漸制度化,在明中葉成爲常設的職務。

2、督撫的權力受制於皇帝,其權職範圍在敕書中皆有說明,內容包括行政,軍事,檢察等 。

3、督撫的設定補充了國家機器的機能,提高了它的應變能力。

4、督撫制度的確立,有效的抑制了封建王朝內部破壞封建統治正常秩序的無組織力量的增長,比如有效的控制了武將。

5、督撫的設定是封建王朝在高度中央集權的郡主專制政體下,採取的調節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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