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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戶區改造國家有什麼政策

國家棚戶區改造政策

棚戶區改造將堅持以人爲本、民生爲重,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市區聯動、以區爲主,政府主導、多元融資,依法改造、確保穩定的原則。

改造範圍是湘江大道以東,東二環線以西,瀏陽河北段以南,南二環線以北地區和湘江西岸沿江地區,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地區。改造對象是拆除改造結構簡陋、設施不配套、房屋質量差、使用年限久、交通不暢通、安全隱患較大以及片區改造需要拆除的其他房屋;修復修繕具有湖湘文化特色和近現代保護的歷史建築物和民居民宅。

棚戶區改造項目在手續辦理和費用減免上的優惠政策

1、建立規劃管理綠色通道,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控規調整按簡易程序辦理,調整論證與規劃方案審查同步進行。規劃審批時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適當提高項目容積率指標,爭取實現項目總體收支平衡。

2、在棚戶區改造項目內按規劃需要砍伐樹木,調整綠地,挖掘道路,拆除公廁、垃圾站,遷移電力、電信、廣播電視杆線的,免收補償費,由項目業主單位按規劃要求重建或恢復。公廁、垃圾站拆除後規劃沒有重建恢復要求的,仍按規定給予補償。

3、棚戶區改造項目用地紅線內配套的經營性設施,按照“誰經營,誰投資”的原則建設,其小區外大配套管網分別由郵政、電業、電信、廣播電視、燃氣、自來水等部門同步建設。小區內用電、用氣、用水容量的增容費只收繳新增部分。納入棚戶區改造範圍的企業,不能重複提留水電分離改造費用。

最後,享受城市最低社會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房屋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且他處無房的,由拆遷人對自願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被拆遷人提供建築面積不小於4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補償安置。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九條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二)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第十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對所調換房屋應當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並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實行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安置。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十八個月。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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