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徵和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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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徵有:
1、合同有成立效力。
2、合同效果效力待定。
3、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
4、效力待定並非行爲人故意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或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也並非因爲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的。
5、實質是無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有:
(1)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簽定的合同。
(3)無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此類合同因爲行爲人沒有代訂合同的資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認前處於效力待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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