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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徵和種類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徵有: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徵和種類

1、合同有成立效力。

2、合同效果效力待定。

3、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

4、效力待定並非行爲人故意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或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也並非因爲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的。

5、實質是無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有:

(1)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簽定的合同。

(3)無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此類合同因爲行爲人沒有代訂合同的資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認前處於效力待定狀態。

標籤: 合同 效力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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