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民事行爲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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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下列幾種民事行爲無效: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接受贈與、獎勵、獲得報酬等純獲益的行爲,屬於有效行爲。
(2)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爲,屬於有效行爲。
(3)除上述情形外,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爲,屬於無效民事行爲。
2、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以外的行爲(如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遺囑),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爲。
3、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爲(如債務的免除),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爲。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21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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