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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是哪一年頒佈實施的

教師法是哪一年頒佈實施的

教師法是1993年10月31日頒佈的。
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加強教師隊伍的規範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斷優化和提高。
按照這部法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 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 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
一、考試概況
首先,教育法律法規在教師招聘考試中分值佔比通常沒有教育學、心理學比重大;其次,教育法律法規部分內容較多,學習起來比較枯燥,很多同學在複習時容易忽略這一部分的內容。今天,我們就以教育法律法規中比較常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為例,一起來進行學習。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在教師招聘考試中通常是以客觀題的形式出題,在學習時,要着重從頒佈時間、法律地位、常見法條等方面進行學習。
二、具體內容
知識點1:《教師法》頒佈及施行的時間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佈,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知識點2:《教師法》的適用範圍
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知識點3:《教師法》對教師的界定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知識點4:《教師法》中對於教師管理工作的職責劃分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知識點5:《教師法》中對教師節的規定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知識點6:《教師法》中對教師權利的規定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教育教學權、科學研究權、指導評價權、獲得報酬待遇權、參與管理權、進修培訓權等。
知識點7:《教師法》中對教師資格和任用的規定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知識點8:《教師法》中對教師考核的規定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知識點9:《教師法》中對教師薪資待遇的規定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知識點10:《教師法》中對教師法律責任的規定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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