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法律怎麼規定 對行政機關答覆不滿意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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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2、可以提出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法》有相關規定,而且有些專門法還規定了複議前置,就是先複議再訴訟。
3、但提出行政複議你得對該處罰關於管轄、證據、程式、定性、法律引用等有確實的證據說明該處罰有錯或有不當之處才行,如是僅對處罰幅度有異議,那不必複議,最好再溝通。因為走了複議程式與走訴訟程式是一樣,就是要嚴格按法律規定辦,而處罰幅度則能常不在審查的範圍內。也就是走了這個程式,處罰幅度就只有兩種可能:完全與原來一樣,或都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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