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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認識角度

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認識角度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故意,從認識角度而言,其認識的內容包括:行為人必須對犯罪物件的性質有一定程度的認識,即明知是已註冊的商標,明知是他人的專利及專利產品,明知是他人註冊商標的標識;或者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以及明知是他人的著作權和專有技術,與此同時,行為人還必須對自身行為性質有一定程度的認知,如對假冒行為、銷售行為、非法複製行為有著較為明確的認識。從本罪的意志因素而言,同樣存在著希望或放任的因素:多數行為人表現為積極的追求,即追求違法所得利益,追求作品聲譽、信譽等的喪失;同時,也不排除少數情況下,對他人作品、註冊商標、專利等造成嚴重後果漠不關心、聽之任之。也就是說,侵犯智慧財產權罪在大多數情況下是直接故意犯罪,少數情況下是間接故意犯罪。

一、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構成條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權人依法對自己已註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它構成我國商標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銷售,是指以採購、推銷、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將商品出賣給他人的行為,包括批發和零售、請人代銷、委託銷售等多種形式。無論行為人採取哪一種形式,只要銷售金額數額達到較大,即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故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就可構成。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故意銷售給他人。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明知的範圍不能要求過於狹窄,明知並不等於確知,只要行為人應該知道所銷售商品是假貨即可。這是由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流通是處於非法狀態,經營者在交易時往往是心領神會,無須挑明,另外還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藉口不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司法實踐中認定明知的標準主要是,

(1)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曾被告知銷售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2)銷售商品的進價和質量明顯低於市場上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商品的進價和質量;

(3)根據行為人本人的經驗和知識,能夠知道自已銷售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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