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生活全書館 >

綜合知識

> 發包情形下的損害賠償訴訟主體是哪些人員

發包情形下的損害賠償訴訟主體是哪些人員

法律分析:

發包情形下的損害賠償訴訟主體是出租方、承租方和發包方、承包方。法律規定,以發包的形式將車輛的支配權交給承租方、承包方,出租方、發包方從中獲得租賃費的,在發生交通事故並涉及損害賠償訴訟時,其需承擔一定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發包情形下的損害賠償訴訟主體是哪些人員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zonghezhishi/1oeqv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