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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

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攤銷年限一般不得低於10年,在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使用年限的情況,應該按所述年限記性攤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准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無形資產攤銷是對無形資產原價在其有效期限內攤銷的方法。無形資產攤銷一般採用直線法,攤銷時直接計入“累計攤銷”科目的貸方

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對無形資產攤銷是這樣規定的: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按合同規定受益年限(法律未規定)或法律規定使用年限(合同未規定)或合同規定與法律規定(兩者均規定)受益年限中較短者作為其攤銷年限進行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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