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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子收定金怎麼寫

1. 賣房子收定金怎麼寫收條

平時我們在生活中也會需要見到或寫一些收條,那麼定金收條該如何寫呢?一般沒有固定的格式 就寫成收據就可以了。

賣房子收定金怎麼寫

一個完整的收據,通常應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參考模板如下:首先寫明標題“收條”,標題寫在正文上方中間位置,字要大一,寫法有兩種:(1)只寫“收據”二字;(2)寫“今收到”三個字。

其次寫明具體內容,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兩格處開始寫,但以“今收到”為標題的收據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寫明下列內容,即寫明收到的錢物的數量、物品的種類、規格等情況。

點清收到的財物的種類、數量,絕對做到準確無誤,不出差錯。格式如下:交款人:某某某收款人:某某某收款性質:定金。

收款原因:某某與某某於某年某月某日簽訂的《某某合同》。收款時間:某年某月某日最後要有落款和日期,落款一般要求寫上收錢物的個人或單位的名稱姓名,署上收到的具體日期,一般還要加蓋公章。

是某人經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經手人:”的字樣。是代別人收的,則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樣,蓋章或按指印。

日期寫在署名的下面,獨佔一行,寫年月日。

2. 賣房子收定金怎麼寫收據

收條 今收到***(名字+身份證號)交來買***(房屋地址)的房的定金人民幣壹仟元整。

(此下無正文) 收款人人: 日期: 房屋買賣過程中還可以雙方簽訂一個定購協議,在訂購協議中寫清楚重要的幾個條款,例如房屋坐落,位置,房號房屋面積、單價、總價約定支付剩餘款項的時間雙方約定定金為多少錢等,其餘的就以一句按照《合同法》相關條款處理帶過就好了,這樣既有了保障,協議也較為清晰明瞭。 擴充套件資料: 收取定金後雙方的違約責任 《擔保法》第 89 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主張約定違約金,又主張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 。

3. 賣房子交定金寫那個訂字

賣房子對方交定金時一定要寫“定”字,因為如果寫“定金”的話,對方不要房了是不退的,如果賣方不賣給對方了的話是雙倍返還的,如果寫“訂金”的話,那對方不買了賣方是要退還的。

定金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所謂定金罰則,主要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15條第三句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制度旨在擔保債權的實現,其作為一種違約責任形式,主要體現於上述法律關於“定金罰則”的規定上。

依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時或者履行合同之前,可約定一方預先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債的擔保,並依照上述規定適用定金罰則。定金罰則的適用規則:1.不同型別定金的罰則適用 第一,違約定金。

所謂違約定金,是指若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則其不能向收受定金一方主張返還該定金。質言之,違約定金即以定金作為違約的賠償金,其與違約金均具有間接強制債務履行的效力,且通常兼有證明合同成立即證約定金的作用。

關於違約定金的適用,我國《擔保法解釋》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依此,該條不僅規定了違約定金的適用條件,而且但書部分對例外情況亦作了規定。

概言之,僅當違約行為致使合同主要目的無法實現,即構成根本違約時,才可適用定金罰則,而在其他輕微違約情形下則不可適用定金罰則。第二,成約定金。

所謂成約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我國《擔保法解釋》第1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依此,有觀點認為,該種情況下定金的交付既是主合同的生效要件,也是定金合同自身的生效要件,倘若沒有實際交付定金,則定金合同不能生效。此時,定金罰則自然無法適用,而未交付定金一方亦不必承擔定金責任,但是,由此導致主合同無法生效的,應依締約過失責任處理。

不過,成約定金是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唯一未被明確可適用定金罰則的定金種類,而現今立法已不認有此種定金,亦未見其有適用定金罰則之可能。 第三,立約定金。

所謂立約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合同的擔保。我國《擔保法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依此,立約定金的目的在於擔保將來能夠正式締約,而這一目的亦為雙方當事人的主要義務,一旦違背該義務則應當適用定金罰則。第四,解約定金。

所謂解約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為自由解除合同的制裁後果。在此情況下,給付定金一方可以放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而收受定金一方欲解除合同則須加倍返還其定金。

我國《擔保法解釋》第117條規定:“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依此,解約定金旨在擔保當事人若無正當理由則不能任意解除合同。申言之,即便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但若其並未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亦不能主張適用解約定金,而僅可主張違約方對其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當事人雙方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權而解除合同亦不適用解約定金。2.定金罰則與違約金和賠償金的適用 首先,就定金罰則與違約金適用這一問題,我國《合同法》第116條作出了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依此,如若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此時,倘若一方違約,則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罰則。質言之,在此情況下,當事人享有選擇權,可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亦可選擇適用定金罰則,但二者不能並行適用,僅可擇一行使,並且,該規定的適用主要限於違約定金的情形。

不過,依據我國《擔保法》第91條的規定,定金的數額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否則,超過的部分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其次,就定金罰則與損害賠償金適用這一問題,如果選擇適用定金罰則,當約定的定金明顯高於實際損失時,當事人可以參酌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約定的定金不足以補償違約造成的損失時,依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買賣合同解釋》)第28條的規定,如果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

4. 我賣房子,收了20000元定金,寫了收條,內容:今收到購房定金2萬

1.今收到購房定金2萬元,餘款18萬元一次性付清。未寫在收條上.但是付餘款時間,有口頭協議約定,我可以這樣理解不?

首先你要明白:

口頭協議是協議的一種,但有其非常明顯的侷限性,它是指不用書面的形式,通過口頭達成的協議,這種協議一般是沒有法律效應的。口頭協議與書面形式的合同相對應。法律規定有些種類的合同是必須用書面方式簽定的,否則一定要有第三方當事人證明或口供

明白口頭協議的含義,主要因素在你這個有沒有每三方證人在場,

如果有找到他讓他證明,,你這個口頭協議就跟合同一樣有法律效果,

2.現在買房的人超期未付餘.

就是他違約,而對於你就不需要付雙倍違約金了,。..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如果違約,也不一定是雙倍,主要是看當時簽訂的合同是怎麼樣寫的,如果是3倍就是3倍4倍就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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