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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檔案保管年限

國家規定檔案保管年限

法律分析:根據國務院批准頒發的《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規定,為便於各級城鄉建設部門確定城鄉建設檔案保管期限,科學地進行檔案鑑定工作,特制定《城鄉建設檔案保管期限暫行規定》。第一條 城鄉建設檔案的保管期限規定為永久、長期和短期三種,長期為二十至六十年左右,短期為二十年以下。 凡定為短、長期的檔案,到期再鑑定時,視其價值可延長保管期限。凡介於兩種保管期限之間的城鄉建設檔案,其保管期限一律從長。

法律依據:《城鄉建設檔案保管期限暫行規定》第二條 確定檔案保管期限的原則:

(1)凡是能夠反映城鄉建設發展歷史面貌,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及科學、歷史研究等方面具有長久查考和利用價值的檔案,均應永久儲存;

(2)凡是在較長時間內對城鄉建設,及科學、歷史研究等,具有查考和利用價值的城鄉建設檔案,均應長期儲存;

(3)凡在短時期內,對城鄉建設,及科學、歷史研究具有查考和利用價值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短期儲存;

(4)凡介於兩種保管期限之間的城鄉建設檔案,其保管期限一律從長。

第三條 劃為長期以下的工程竣工檔案,一般應儲存到該項工程拆除為止。凡中外合資建設檔案保管期限,一律列為永久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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