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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包括哪些

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包括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包括哪些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標籤: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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