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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關稅完稅價格包括哪些

關稅完稅價格包括:進出口物品的價格;送到可以輸入的地方的路上所花費的路費和另外的必要開支;保險費。完稅價格(dutiable value)是指海關規定的對進出口貨物計徵關稅時使用的價格。1985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進口貨物以進口貨物運達我國輸入地點的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

進口關稅完稅價格包括哪些

定義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指的是以出口商將貨物運至出口港裝貨以前所有的費用作為計價基礎的價格,也就是FOB價格。但只有當進出口商申報的價格被海關接受後才能成為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完稅價格原則

進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遵循以下原則確定:

1、《完稅價格表》已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完稅價格表》確定;

2、《完稅價格表》未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來源地的主要市場零售價格確定其完稅價格;

3、實際購買價格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進境物品所有人應向海關提供銷售方依法開具的真實交易的購物發票或收據,並承擔相關責任。海關可以根據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關憑證,依法確定應稅物品完稅價格;

4、邊疆地區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稅價格按照海關總署另行審定的完稅價格表執行。

程式

海關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程式包括價格質疑程式和價格磋商程式。

海關對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疑問時,或者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係影響成交價格時,應當啟動價格質疑程式。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自收到海關制發的《價格質疑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相關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其申報價格真實、準確或者雙方之間的特殊關係未影響成交價格。如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前述資料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向海關申請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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