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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戶區改造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棚戶區改造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城鄉規劃法》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佈局,功能分割槽,用地佈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範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二)建設部關於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的指導意見(節選)

3、關注民生。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要求,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重要戰略部署,在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時進一步重視社會公正和改善民生。要有效配置公共資源,合理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要關注中低收入階層的住房問題,做好住房建設規劃。要加強對公共安全的研究,提高城鄉居民點的綜合防災減災能力。

(三)《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節選)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十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戶區的改造。對集中成片的棚戶區,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計劃,因地制宜進行改造。棚戶區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難住戶的住房得到妥善解決;住房質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明顯改善;困難家庭的負擔控制在合理水平。

(十四)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對可整治的舊住宅區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築節能改造。

二、棚戶區改造稅收優惠政策

按照現行政策並結合《建設部關於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各類棚戶區改造可享受的稅費優惠政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1、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2、免徵涉及的印花稅、土地增值稅;

3、免徵或減半徵收契稅、個人所得稅。

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和通過收購籌集安置房源的,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

4、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給予支援,新建安置小區有線電視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由各相關單位出資配套建設,並適當減免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

第二,棚戶區改造專案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5、免收的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白蟻防治費等專案;

6、免收的全國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專案。

第三,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含中央下放煤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的,對企業用於符合規定條件的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現行政策規定國有工礦企業、國有林區企業和國有墾區企業用於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一規定調動了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的積極性,起到了良好效果。為進一步調動企業積極性,新的政策中,

7、將允許棚戶區改造補助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範圍,取消了僅可為國有企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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