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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考核誰負舉證責任

對於用人單位的考核方式,沒有具體的法規來參照,所以試用期考核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完全由用人單位自己掌握。有的用人單位可能會為進入試用期的勞動者設定指導老師,由指導老師給新進員工安排試用期工作計劃,並最終打分或寫評語;也有一些會集中安排試用期的新員工進行培訓,並通過有組織的筆試或日常績效評估等方式對試用期的勞動者進行考核;還有的用人單位會綜合新員工的指導老師的評估及所在部門的績效評估,以及新員工的內部和外部各類客戶的綜合評價與反饋,形成最終的考核成績。對此,求職者只能因地制宜個別把握。但是,無論最終的考核成績是一個簡單的分數,還是一個複雜的綜合考核結果,或是上級領導或指導老師的評語,用人單位都有法定的義務對試用期的勞動者進行考核,並應保留相應檔案,盡到相應的舉證義務。

試用期考核誰負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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