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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貸款能否沒收購房定金

未取得貸款能否沒收購房定金

法律分析:不能。因為國家政策變化,銀行不向買方提供貸款,導致與開發商的買賣合同無法履行,不是由買方的單方面原因造成的,買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退回購房款及利息或定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接觸。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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